本文内容是由小编为大家搜集关于戒具使用规定,以及戒具使用管理办法的资料,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 1、戒具使用规定
- 2、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戴戒具合法吗
- 3、法院开庭对戒具的使用规定
- 4、一审死刑后的戒具
- 5、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有哪些,分别都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 6、监狱遇有哪些情况可以使用戒具?
- 7、庭审不得对被告使用戒具
- 8、公安对当事人用手铐🈶️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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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具使用规定

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戴戒具合法吗
不合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戒具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而监视居住并不是使用戒具的情形,所以对监视居住人使用戒具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开庭对戒具的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一审死刑后的戒具
一审死刑后的戒具主要指手铐、脚镣、警绳、警棍等,戒具是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为制止犯罪行为而依法使用的警戒防备专用器具。主要指手铐、脚镣、警绳、警棍等。对经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同时,要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管理实践中,所有一审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都24小时加戴脚镣等械具。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有哪些,分别都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看守所经常使用的械具有手铐、脚铐和警绳,分别是在犯人外出、企图逃跑、暴力反抗或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使用。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之一手铐
看守所一般是关押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犯人。一般警械的种类为两种,一种是制服性的,另一种是约束性的。
手铐属于约束性的警械,也是看守所里比较常见的械具。一般狱中使用的手铐属于反制手铐,那在看守所里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手铐呢?
一般在看守所有三种情况可以使用手铐,第一种情况是犯人存在暴力反抗的情况。有些犯人刚到看守所情绪不稳定,很容易和其他犯人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用手铐制服对方。
第二种情况是犯人需要到看守所外面,比如押解途中、外出就医或换其他地方关押等,为了防止犯人中途逃跑或抢夺武器,必须要戴上手铐。
第三种情况是在押人员自知难逃法网,被抓后会存在自杀或自残的情况,也会被手铐束缚住,防止在押人员因情绪过激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根据上面阐述,我们能知道当看守所在押人员出现暴力反抗、企图逃跑、抢夺武器、想要自杀、自残或押解外出等情况,可以使用手铐进行束缚。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之一脚铐
在很多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看见死刑犯或是重刑犯戴着手铐和脚铐,脚铐看上去十分重,走路还带着金属碰撞的声音。
看守所一般使用脚铐的情况比较多,主要是防止在押人员出现意外。依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脚铐的重量标准以10斤为上限。
一般在三种情况下,在押人员需要佩戴脚铐。第一种是死刑犯,依据《看守所条例》规定,被判处死刑或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所以死刑犯一般会一直戴着脚铐直到被执行。
第二种是危险性高的人,有些嫌疑人或在押人员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性,在审讯或关押过程一般都会戴上脚铐。一般对可能行凶、逃脱或想要自杀的犯人,也可以增加械具。
第三种是离开监区的犯人,监区就是关押犯人的场所,有时候犯人出现重大疾病,或是需要外出体检、指认现场等,都要按照规定佩戴脚铐。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之一警绳
警绳很好理解,就是警察用于捆绑犯人用的绳子。比起手铐或脚铐,警绳的知名度略低一筹,因为在日常中警绳的使用场合并不多。
在看守所一般有两种情况会使用警绳,一个是在死刑犯执行死刑时使用,另一个是在押解途中使用。有时警察在追捕逃犯时,也会使用警绳进行束缚。
死刑犯执行死刑时,会用警绳绑住死刑犯的双臂,这是为了防止犯人逃跑或是抢夺武器,也是为了能更精准地射击。
现在司法执行死刑更具人性化,一般会使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相比枪决的血腥和恐怖,注射方式更容易被犯人接受,反抗情绪会平缓些。
还有犯人在押解途中,防止犯人逃跑或自杀,会用警绳绑住两个大臂,然后在背后进行收紧,双手再用手铐铐住手腕,这个方法能约束住犯人的行动。
综上所述
看守所一般经常使用的械具有三种,分别是手铐、脚铐和警绳。一般会在犯人存在暴力、自杀、逃脱、抢夺武器或执行死刑的情况下使用。
监狱遇有哪些情况可以使用戒具?
中国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使用的戒具仅限于手铐、脚镣、警绳、电击警棍4种。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脚镣:
①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
②有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
③罪犯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电击警棍:
①追捕逃犯遇有抗拒时。
②处理罪犯暴动、骚乱、聚众闹监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
③遇到罪犯行凶报复或袭击,需要自卫时。
在追捕逃犯时可以使用警绳,但在劳改场所内禁止使用警绳或其他绳索捆绑罪犯 。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对老病残犯人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特殊情况下,不得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时间,除判处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严禁对罪犯滥用戒具,或者把戒具当作刑具使用。
扩展资料
手铐是最常用的警具,它的构造大家都熟悉,一般分为连接链式和板铐两种,板铐较常用。
手铐的使用方法:
1 )前铐:令罪犯右腿跪下,站于其右侧前方,左脚踩住罪犯的右膝关节后部,将手铐锁梁打开,一手持铐,另一手抓住罪犯的手腕,由下而上将铐环在其手腕铐上,而后扣紧,将保险关上。
2)后铐:令罪犯分腿跪下,站于罪犯的左侧后方,左脚踩住罪犯的左膝关节后部,将其两臂拉至背后,按前铐方法铐上即可。
3)压铐:在罪犯拒捕挣脱时,不用打开锁梁,将锁梁在罪犯的手腕上有力下压,或将锁梁对正其手腕用力下砸,即可快速铐住罪犯的一只手腕,再将起另一只手腕铐上将保险关上即可。
4)其他铐法:在罪犯较多时,抓到一个罪犯,还有罪犯需要逮捕时,为防止已抓到的罪犯跑掉,可以先将手铐的一端铐在罪犯的一只手上,手铐的另一端铐在水管上或者其他牢固的地方,这样罪犯就跑不掉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脚镣手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具
庭审不得对被告使用戒具
戒具,是指国家执法机关为防止犯人自杀、逃跑、行凶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而依法备置的拘束人身的工具。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戒具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庭审不得对被告使用戒具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今日介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内容及回答提问。
庭审不得对被告使用戒具
197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22年。
胡仕浩介绍,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沟通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庭规则》进行了新的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内容有15条。
胡仕浩介绍,修改后的《法庭规则》更加注重权利保障:
——一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的各项诉讼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二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特殊设置。
——三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四是加强证人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规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五是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爱。要求法庭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为特殊群体参与庭审活动提供方便。
此外,胡仕浩介绍,修改后的《法庭规则》严厉处罚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规定对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视情节分别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法律的惩罚、威慑和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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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具的基本内容
国家执法机关为防止犯人自杀、逃跑、行凶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而依法备置的拘束人身的工具。中国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使用的戒具仅限于手铐、脚镣、警绳、电击警棍4种。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脚镣:
①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
②有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
③罪犯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电击警棍:
①追捕逃犯遇有抗拒时。
②处理罪犯暴动、骚乱、聚众闹监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
③遇到罪犯行凶报复或袭击,需要自卫时。
在追捕逃犯时可以使用警绳,但在劳改场所内禁止使用警绳或其他绳索捆绑罪犯 。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对老病残犯人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特殊情况下,不得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时间,除判处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严禁对罪犯滥用戒具,或者把戒具当作刑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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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对当事人用手铐🈶️啥规定?
手铐属于戒具,关于戒具的使用除了公安部对看守所使用规定外,其他没有专门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戒具的规定如下:
一、拘传和传唤时关于戒具的使用规定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二、拘留时关于戒具的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持有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公安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三、逮捕时关于戒具的使用规定
逮捕,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戒具的规定,在拘传、拘留、逮捕等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执法人员的行为,可以使用戒具,以保证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但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规定,在一些公开场合审判时不得使用戒具,以免有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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