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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长春市市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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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刘忻,男,汉族,1965年1月生,陕西西安人,1987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程大学导航制导与控制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工学博士,副研究员。现任浙江省杭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20年4月3日上午,中共杭州市委召开全委扩大会议,宣读中央和浙江省委任职决定:刘忻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并提名为市长候选人。 4月3日下午,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任命刘忻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职务。
扩展资料
长春市其他领导
1、李国恒,男,1964年7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曾任长春市城市建设局工程技术处副处长,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管理处处长、总工程师,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副局级),现任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拟任长春市正局级领导职务。
2、李欣,男,1973年5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曾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副处级干部,吉林省梅河口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长春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现任长春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拟任长春市正局级领导职务。
3、胡培柱, 男,1969年1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曾任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党员电化教育处处长,现任长春市党员教育中心(市专家服务中心)副主任(正处级)。拟任长春市副局级领导职务(试用期一年)。
4、单联成,男,1970年1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共东丰县委常委、副县长,辽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研员,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处长,现任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处级)。拟任长春市副局级领导职务(试用期一年)。
5、孙杨,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长春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编制处副处长,现任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正处级)。拟任长春市副局级领导职务(试用期一年)。
6、赵德双,男,1964年10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榆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年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拟任长春市副局级领导职务(试用期一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刘忻
人民网-长春55名市管干部任前公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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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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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范焱斌:住建委党委书记、住建委主任
冯辉:住建委党委副书记
程定夫: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杨彩兰:住建委党委委员、市燃气热力管理局局长
赵金伟: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黄仲翔:住建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彭旭峰: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
汤伟: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王星耀: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冯先强:住建委党委委员、工会主任
杨新武: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胡汉清: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袁国祺:住建委党委委员、市拆迁办主任
赵志宏: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周 飞: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竺钦军:住建委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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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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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净月森林旅游城、独立工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的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逐步提高其工资福利待遇。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与人行步道的分界。
因特殊需要,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或栅栏作为分界的,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及其他部位,不得吊挂、堆放、搭建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建筑物。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不得在行道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路两侧的临街房屋改变门窗位置、造型或者进行外部装饰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步道上搭建台阶。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范围内、临街建筑物前、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和设施,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开设市场。特殊需要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设的市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限和范围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内搭建永久性建筑物。第十四条路牌、门牌、电汽车站牌和候车亭、交通标志及隔离带和岗台、绿化护栏、路灯电杆、变电亭、消火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及城市雕塑和园林小品,设置者应当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要求清运残土,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内清理好场地。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拆除或者新建建筑物前,必须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及有关手续。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围档,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设施。施工期间,材料、机具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堆放整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溢流。禁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在街路上行驶。
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并接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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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哪个市长主抓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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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副 市 长:王 路
工作分工:
协助市长分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公用、园林绿化、市容、交通运输、人防、地震、莲花山生态旅游开发、住房公积金、邮政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公用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地震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伊通河管理委员会、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长春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房地(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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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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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服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二)依法审查、批准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划、房产、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中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凡我市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改造的棚户区,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拆迁资格的单位统一拆迁。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接受拆迁委托: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屋折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计划;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四)土地使用权属的批准文件;
(五)银行存款证明。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验证,审查拆迁计划,对符合房屋拆迁规定并缴纳拆迁管理费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五日内,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暂停办理房屋调配互换和私房交易,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期间因出生、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安部门应当准予入户或者分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
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自行失效。因故不能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及时作出报告,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发出解除暂停办理事项的通知。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应当做好被拆迁人的户口登记和房屋勘测,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鉴定和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搬迁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以房屋拆迁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十四条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报送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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