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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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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上述职责,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与离退休干部管理科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录用、政审、干部考察、干部任免、年度考核、人事档案、劳动工资、干部和劳资统计、因公出访报批、计划生育、建筑专业技术职称和政工职称评审及聘任工作;做好机关公务员的培训和指导行业内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直属机关、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研究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局的武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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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市设区后高要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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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设区后高要的变化:
●除高要市公安局、高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高要市国土资源局外,高要市直其它党政机构名称中的“高要市”相应改为“肇庆市高要区”。原高要市公安局改为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原高要市国土资源局改为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原高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改为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组建肇庆市城乡规划局高要分局。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人员及编制调整问题,对上收市直的机构,按照“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连人带编整体划转。不上收市直的机构,干部整体转任为区属相应机构干部,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不变,各镇(街道)编制人员不变,经费来源不变。有关人事任免按干部任免权限和有关法律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
●原高要市市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委委员、纪委委员资格继续有效。原高要市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委委员、纪委委员资格继续有效。高要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届次按原高要市的届次延续。
●确保高要撤市设区后既得财力不减少,给予过渡期,逐步实现从县级市到市辖区的财政管理体制过渡。过渡期内原则上市对高要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征管体制按现行政策保持不变;原有对高要区的支农、教育、卫生、社保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不变。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高要设区后,高要区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执行原高要市的标准,并根据国家、省、市工资有关政策,结合当地财政状况逐步提高。
●原高要市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由高要区全部接收,已经签署的所有有效合同、政府承诺均由高要区继续履行。
●高要区公交线网纳入市区公交线网规划,由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其他公交运营及配套设施建设维持不变。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门牌、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视需要按照“方便群众、不增加负担”原则有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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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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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或暂住证向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镇(办)或居委会领取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肇庆市端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也可以在肇庆市建设局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审批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镇(办)或居委会提交《审批表》和相关资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接受申请单位告知不受理原因。
(二)初审和公示:镇(办)、居委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镇(办)、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的镇(办)或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或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镇 (办)或居委会提出,镇(办)或居委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办)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审核和公示:
1、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送回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符合购买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区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交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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