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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后怎么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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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证书领取后,考生要格外关注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书注册了。该如何注册、在哪注册呢?

一、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如下文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01 申报注册

1.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2.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02注册期限

1.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2.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03初始注册提交材料

1.《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照片;增项考试合格的人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照片。(复印的内容必须包含:证书编号、专业类别、批准日期);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04结果公示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05注册证书发放

建设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报建设部备案。

二.各省二建证书注册官方网站

重庆:重庆市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江苏:江苏建设人才网

北京: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

广东: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上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陕西: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广西:广西建设网

吉林: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安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云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四川政务服务网

以上就是重庆云诚科技小编解答(朗月清风)解答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后怎么领证”的答案,接下来继续为你详解体育用户(长发绾君心)贡献“广西住建厅发布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一些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广西住建厅发布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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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房产讯 2月22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23条”措施,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新冠肺炎疫情精准防控和促进经济稳增长。要求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快补助资金拨付、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商品房预售审批和房屋网签备案办理、全面启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

措施如下:

一、全力保障和推进疫情防控重点工程建设

(一)全速推动自治区和部分城市后备应急医院建设。按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求,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特事特办,容缺受理,统筹推进自治区和部分城市后备应急医院项目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资金管理等工作,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加强质量管控,力争建成高品质应急医院。

(二)全力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涉及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重要国计民生及企业生产经营的项目,各地要加强指导服务,优先调配人员力量,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

二、全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促进经济稳增长

(三)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简化项目开(复)工要求和程序,分区分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低风险地区,要在认真做好防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本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要在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推动本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复产复工;高风险地区,要以疫情防控为主,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涉及全局的重点项目复工复产,其他项目根据疫情发展形势逐步复工复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各行业复工复产情况,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快补助资金拨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已获得中央、自治区资金补助的项目及时复工复产,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进度。

(五)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2020年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视情况予以容缺受理,加快办理项目开工审批手续,质量安全监督、城管等部门要进一步主动跟进服务。对疫情防控必需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待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积极贡献的诚信、爱心企业,采取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延期关闭申报通道、专人指导申报等措施,积极主动帮扶企业做好资质申报等事项。适当放宽企业信用修复条件。

(六)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涉及保障民生的公租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收尾工程和亟需回迁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具备开(复)工条件的项目要抓紧组织开(复)工;不具备开(复)工条件的,要提前备工备料,完善相关前期手续,强化工程项目协调,加快项目推进。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并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支持范围。

(七)调整公租房阶段性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防控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范围,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爱心企业职工和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保障对象,优先提供保障房、公租房。支持各地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可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可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高风险地区可适当延长减免租金或增发补贴时间。继续加强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具体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八)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加快商品房预售审批和房屋网签备案办理,最大程度地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压缩房屋网签备案办理时限。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按规定复工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后,可开展“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

(九)大力推动地下管网建设三年大会战项目建设。大力实施供排水、市政燃气、地下综合管廊等城镇地下管网项目建设。加快地下管网普查和规划修订工作。大力实施老旧、破损及错接混接管网的更新改造,以及雨污合流管道的分流改造,加强城市管网空白区的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效率,满足城市排水防涝要求。积极推进“十三五”第二、第三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十)全面启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19年获得中央补助的2.78万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提前做好开(复)工台账管理,明确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加快项目建设。纳入2020年改造计划的16.7万户城镇老旧小区项目,各地要抓紧办理项目开工前期手续和居民意愿调查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年内完成657台加装电梯项目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十一)保障市政公用行业正常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各类市政公用设施达标稳定运行。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在保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优化养护作业方式和流程,鼓励养护单位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

(十二)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各地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做好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出水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并主动配合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废水的收集处置工作。进一步强化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监管,严禁医疗废弃物等垃圾混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坚决防止因生活垃圾处理不及时造成二次污染。

(十三)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战役。全面核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全面完成2020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开展挂点督战和驻点指导,建立常态化暗访机制,继续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深化农村危房改造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整治等工作。出台加强农房建设管控政策文件,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

(十四)全力开展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对标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总目标,持续开展“三清三拆”环境整治,建设一批乡村风貌示范带和基本整治型、设施完善型和精品示范型村庄。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200个村级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推进4个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工作,完成全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施300户自然村公共厕所改造450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十五)加强城管执法。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巡查,实行“721”工作法,限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商务、林业等部门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点。依托网格化管理模式,积极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三、全力扶持行业发展,减轻企业压力

(十六)妥善处理项目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市政及消防建设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积极协调税务部门延期缴纳税款。

(十七)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将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采集、测算力度,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必要时缩短发布周期,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十八)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对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提前预支工程款。协调安排建安劳保费结余资金对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予以补助,专项用于购买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必要的防护支出。

(十九)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我区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期限为5个月”的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重点保供企业严格执行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

(二十)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对于租房有压力的职工,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办理缴存业务的缴存单位,可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理。

(二十一)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如将物业小区一线疫情防控纳入公共管理由财政保障防护物资经费、出台临时财政补贴政策等,并积极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十二)优化项目行政审批和招投标服务。大力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确保2020年5月30日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大远程异地评标试点力度和范围,力争2020年12月30日前实现全区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大力实行在线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供电话预约办理服务。因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现场办理的,可以采用快递方式提交申报材料,实行“不见面审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预约、咨询电话:0771-5595535、0771-5595842;邮寄地址: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邮编:530028)。

(二十三)行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可申请延后。区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9月29日期间届满的,企业可自愿申请延至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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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二级建造师 要考哪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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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函(2004)56号)和《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管字(2004)47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

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以下称申报人)提出申请,经申报人审查同意后统一组织上报。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国家人事部或自治区人事厅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颁发的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4、申报专业是指《关于2007年建造师考试专业类别调整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213号)规定的6个建造师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其中某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5、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6、中型工程是指符合本《细则》“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附件1)中列明的工程。大型工程是指符合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细则》“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附件2)中列明的工程。

7、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8、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9、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10、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中业绩的认定、职称、学历、专业,考核认定评审费收取等相关问题说明,均参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建市监函(2004)14号)执行。

11、申报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

(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3)一式两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证明材料》(附件4)(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二级(含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为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须同时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8)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

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9)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人员在异地或国外施工的证明,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广西建工集团人事部门出具的申报人员在异地或国外施工的证明。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工程业绩按施工合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每项工程业绩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

4、所有申报材料均用电脑打印,《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附件4)用A4纸装订成册。

(三)申报材料上报

二级建筑业企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须以书面文件报送。申请人在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下载《申报表》等有关填报资料。

申报人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程序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统一上报到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直企业(广西建工集团所属子公司申报材料由广西建工集团受理)申报材料由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受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广西建工集团在审核书面材料的同时,需签署意见,并将市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复核意见填入后上报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审核

(一)申报人审查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由其核实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申报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5),并按申报专业分别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6)。

(二)主管部门审核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广西建工集团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核部门应在《申报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广西建工集团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涉及交通、水利等专业的业绩材料,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专业行政部门审核;中央管理的企业参加地方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单位涉及交通、水利等专业的业绩材料,按企业所在地申报渠道,由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审核后在《申报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相应专业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人事部门复核

市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广西建工集团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

》“市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广西建工集团)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汇总

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复核部门出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人员推荐意见函”。

1、审核部门汇总编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5),按申报专业分别汇总编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6)。

2、向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申报人员汇总表;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申报人员明细表;

(4)二级建造师《申报表》(一式两份);

(5)二级建造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6)按专业划分,存有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电子档。

三、考核认定

(一)组织机构

由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组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上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接收、汇总各地方、各部门申报材料;

2、组织考核认定收尾初审工作;

3、提出考核认定收尾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4、建造师考核认定收尾日常事务工作。

(二)程序

1、材料接收。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接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并对《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查。

2、初审。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专家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广西建设网,网址:”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 ”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审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定,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确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合格人员名单”。

5、批准与备案。领导小组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合格人员名单”批准确认后予以公告并报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四、其它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其他事宜参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执行,附件请在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 “下载。

各市、各有关部门务必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所辖部门初审合格申报材料报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逾期自误。

联 系 人:韦道业,湛志宏

联系电话:0771-2260057,0771-2260161

邮政编码:530028

地 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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