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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死事小)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出自哪里

导读朱熹说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轻视妇女吗?不是,他也没有那个闲功夫去轻视谁,而是在阐明一种社会现象。这不是“轻视”,这是确确实实存在于社会之中的现实。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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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说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轻视妇女吗?

朱熹说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轻视妇女吗?

不是,他也没有那个闲功夫去轻视谁,而是在阐明一种社会现象。这不是“轻视”,这是确确实实存在于社会之中的现实。朱熹作为著名的理学大家,他所说的话我们不否认会受到时代的影响,但是认真去了解他的话,很轻易的就能够发现,他的言论中远远比现代绝大多数的人都要理智,都要开明得多。现代虽然是号称“文明社会”、“平等社会”,可是实际上很多人骨子里仍然是封建,仍然是饱含歧视的,而朱熹他作为一个人类,在自己的内心当中自然是也存在这些因素,但是他所说所做的事情,可远远要比现代很多人“张口就来”要理智得多。

实际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并不是在告诉人们要怎么做,也不是要求人们要怎么做,更不是从皇帝的角度来定下一个车不能违背的规则。他的这句话只是在说明了当时的社会现象,当时的封建社会对“名节”的重视远远要比生命大得多。

实际上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白“人命”在古代其实是最不值钱的东西,或者说在古代最不缺的就是“性命”,这也是我们抵制封建制度的一个原因。古代的这种社会制度,其真正可怕之处不是有谁规定这么做,而是大家都这么认为!就像今天我们认为人人平等一样!

有了“命贱”这种基础,再来理解这句话其实就很简单了。古时候人死了,也就死了,埋了、哭了就行了,哪里会像现代这样能够引起一场不小的轰动?不能。而在古代,“去节”才是真正能够引起轰动的事情,其威力不亚于如今的“网络暴力”,一个妇女一旦失节,那么这个世界上就没有了她的立足之地,就像现代网络上有些人在哪里都会被人骂一样。最严重的是,一个妇女一旦失节,那么她背后的家族就很难在当地生存下去!而这个家族很有可能是一个车数百人的大家族,也就是说在古时候所谓的“名节”能够影响整整一个大家族的存亡,也正因此,当古时候发生了“失节”的事情时,往往是自己家族的人最先出来制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这个世界上继续生存下去!

国学《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赏析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点睛之笔】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一句被经常误读的儒家名言,这句话出自二程的《河南程氏遗书》。

【经典解读】

《河南程氏遗书》中记载了程颐与另一个人的一段对话。有个人问程颐,娶寡妇为妻合不合理,程颐说,寡妇再嫁属于失节,娶失节的人为妻也是失节。那人又问,如果那个寡妇十分贫穷可以再嫁人吗,程颐就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从中可以看出,程颐所说的并非专指妇女,而是说男女都不能“失节”。寡妇改嫁是一种失节的行为,男人娶寡妇是把寡妇置于不义之地,属于明知故犯之罪,所以也是失节的行为。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仅仅是就事论事,在当时并未引起重视。北宋名臣范仲淹就鼓励寡妇再嫁,他的儿子纯祜死得早,正巧他的学生王陶的妻子也死了,他就把守寡的儿媳嫁给了王陶。程颐本人也没有遵自己所言,他就曾为一个丧夫的外甥女安排了一桩婚事。即使到了南宋,寡妇再嫁也是常事,甚至离婚再嫁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李清照、唐婉都曾再嫁,在当时也并没有引发争议,甚至连皇帝都不歧视再嫁和改嫁的行为。

然而,这句话在南宋以至元明以后却成为了禁锢妇女行为的枷锁,这明显不符合程颐的本意。朱熹以后,礼教对人的束缚日益加重,“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逐渐成为男权社会压迫妇女的工具,这完全是对思想家本意的断章取义式的误读。

文言文《晏平仲御妻》翻译成现代文

译文

齐国丞相晏子的马车夫后来成为大夫,他的妻子号为“命妇”。晏子外出的时候,妻子看见丈夫出车时头顶撑着大车篷,赶着四匹大马,得意洋洋。

回去后, 妻子说:“你那种卑贱的样子,真合适呀!”丈夫说:“为何?”妻子说:“我看见晏子身长不到三尺,当齐国的宰相,在诸侯间声名显赫,但是他很谦恭,一副深思熟虑的样子。再看你,身长八尺,是个马车夫,还得意洋洋的,很满足。不就是个马车夫吗,值得吗!没志气!我要离开你了。”

丈夫听了,不觉羞惭满面,深深谢过道:“我从此改悔,怎么样? ” 妻子说:“ 只要有晏子一样的智慧,再加上你的相貌,能努力行仁义之道,侍奉明主,一定能够扬名的。一个人以具有仁义的品德为荣,宁肯为此接受贫贱,决不因徒有富贵的虚名而骄傲。” 丈夫深感惭愧,从此谦虚做人。

晏子看见车夫的变化觉得奇怪,于是询问原因,车夫以实情相告。 晏子认为马车夫能接受规劝,改正缺点,是个贤德的人,就把他推荐给齐景公,使之当上了大夫,他的妻子也成了“命妇”。

凡能成大事者,都是虚怀若谷的人,都是能够广泛地听取别人的建议和意见的人,听取老师和朋友的意见,也听取妻子的意见。 一个人应当,向着善的方向,光明的方向前进 。

颂词:仆御的妻子,能够匡正丈夫胸无大志,洋洋自得的毛病。其丈夫善于听取批评意见,加以改正,努力学习,受到晏子的赏识,最后当上了大夫。

原文

齐相晏子仆御之妻也。号曰命妇。 晏子将出。命妇窥其夫为相御,拥大盖,策驷马,意气洋洋,甚自得也。

既归,其妻曰:“宜矣,子之卑且贱也。” 夫曰:“何也?”妻曰:“晏子长不满三尺,身相齐国,名显诸侯。今者吾从门间观其志气,恂恂自下,思念深矣。今子身长八尺,乃为之仆御耳,然子之意洋洋若自足者。妾是以去也。”

其夫谢曰:“请自改何如?”妻曰:“是怀晏子之智,而加以八尺之长也。夫躬仁义,事明主,其名必扬矣。且吾闻宁荣于义而贱,不虚骄以贵。”于是其夫乃深自责,学道谦逊,常若不足。

晏子怪而问其故,具以实对。于是晏子贤其能纳善自改,升诸景公,以为大夫,显其妻以为命妇。君子谓命妇知善。故贤人之所以成者,其道博矣,非特师傅、朋友相与切磋也,妃匹亦居多焉。

诗曰:“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言当常向为其善也。

颂曰:齐相御妻,匡夫以道,明言骄恭,恂恂自效,夫改易行,学问靡已,晏子升之,列于君子。

扩展资料:

该文出自《后汉书·列女传·齐相御妻》,西汉刘向所作。

图书对后世的影响

《列女传》记载了某些妇女的嘉言懿行,对通才卓识、奇节异行的女子进行歌颂,展示从古至汉女性风采,封建统治阶级以之作为衡量女性行为的准则。

《列女传》是儒家对妇女的看法,其中有些所赞扬的内容在现代人看来是对妇女的不公平待遇。该书对后世影响极大,有些故事口口相传流传至今,如孟母三迁即出自此书。

刘向最初写此书的原意是对上古红颜祸水如妲己、褒姒等秽乱宫廷种种恶行而借题发挥讽喻上听的。《列女传》也写很多美德妇女,但都是为了衬托恶妇而作。

后人多有仿制《列女传》的作品, 仅母仪传就记载了30余人,赞扬妇女美德大多数都把注意力放在贞烈上面。民间讽刺女子行为之不梗,常说“不读烈女传,不晓妇经”,把“列”解为“烈”,于是后人只知“烈女传”,而不知“列女传”,实为大谬。

“列女”的意思就是“诸女”之意,刘向当初是写诸多女子,有美德有恶行,主旨并不在贞节烈女,相反,倒是拿贞节烈女作为陪衬。后世特别是宋明理学盛行,大肆提倡节烈贞女,“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改编刘向的《列女传》就大行其道,“列女”遂成为“烈女”,此乃历史向世人开了个玩笑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列女传

[谚语解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成语】: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拼音】:è sǐ shì xiǎo,shī jié shì dà

【解释】:失节:原为封建礼教指女子失去贞操,后泛指失去节操。贫困饿死是小事,失节事情就大了。

【出处】:《二程全书·遗书二十二》:“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事例】:~之言,村儿井童,亦能耳熟,自此以后为男子者,率以妇人之失节为羞。 ★清·方苞《赵氏贞烈传序》

【语法】:作宾语、分句;旧时用于劝诫妇人

[编辑本段]出处解释!

这句话出处在:《程氏遗书》卷二十二,载有程颐与某人的一段对话:“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娶),如何’伊川先生(程颐)曰:‘然!凡取(娶),以配身也。若取(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就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原始出处。需要指出的是,程颐这段话所针对的是男、女两者,并非仅指妇女。他的意思很明确: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而言,男人娶寡妇为妻,是一种失节行为;寡居的女子改嫁,也是失节行为。一个人即使贫困致死,也不能失去品节。如果细加推究,作者在此对改嫁女子的批评,还是有所保留的。因为她们一旦寡居,经济上往往会失去保障,如不改嫁就难以生存。而男子明知对方孀居却去迎娶,则是大大的失节。应当说,对上述对话作出这样的理解,符合程颐的原意。

晚唐五代以来,由于皇权的极大削弱、社会的动荡不安,使得维系社会秩序的伦理纲常的作用降低。人们生存环境的恶劣,使得追求物欲、悲观绝望的思想盛行。“今朝有酒今朝醉”及贪图男欢女爱成为时尚。晚唐五代的文学作品,特别是温庭筠及西蜀、南唐诸多以表现男女情爱为主的词人之作,很可以说明当时的情况。宋代承袭晚唐五代遗风,加之城市商业经济的发展、最高统治者的纵容(优待官吏、推尊文士、奉禄优厚、鼓励享乐),整个社会对物欲的追求犹过于前朝。寇准、晏殊等位至宰相者自不待言,即如张先、宋祁等一般文士,甚或柳永之类落魄文人,也可养妾狎妓、歌酒满前。男人们如此放纵,必然影响到女性的生活、思想,她们也变得非常“开放”。当时许多人家不以自己的女儿作养娘、侍妾、歌女为耻,很有“笑贫不笑娼”的味道。大户人家的女子也褪去矜持,追随时俗。比如身为贵妇的魏夫人(曾布之妻)就自办文化沙龙,招待男性文人,她所作《系裙腰》(灯花耿耿漏迟迟)、才女曹希蕴《西江月·灯花》等词,很有一点儿挑逗煽情的味道。至于李清照自少女时代就了无顾忌地饮酒、放游,更是与社会大气候分不开的。面对这样一种人欲横流的情景,程颐肯定是看不惯的。从道学家的角度而言,这显然属于无行、失节的行为,应当予以抑制。�

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虽系针对现实、有感而发之论,但在当时乃至整个宋代,并未产生多大影响。以对待女性的态度而言,与他同时的士大夫大都是宽容的。如司马光主张女子可以读书。范仲淹在其所订《义庄田约》中规定再嫁寡妇给予费用,他的儿子纯祜早死,儿媳守寡,后来他的学生王陶死了妻子,他便把自己的儿媳嫁给了王陶。范仲淹的母亲在他幼年时也是因为家贫而改嫁朱氏的。即使程颐自己,也并未尽遵所言:他的外甥女丧夫之后,他怕姐姐过度悲伤,就把外甥女接到家中,然后再嫁给他人(《近思录》卷六)。到了南宋,女子再嫁仍很普遍,比如大家都很熟悉的李清照改嫁于张汝舟、唐婉再嫁赵士诚,在当时并未引起非议。当时的最高统治者也不歧视再嫁妇。据载孝宗年间有一妇人,先嫁单氏,生了一个儿子,后改嫁耿氏,又生了一个儿子。后来,两个儿子都作了大官,此妇死后,两个儿子因争葬相持不下,最终由孝宗出面为二人葬母(《西湖余志》)。不过,由于朱熹的大力提倡,“理学”在南宋后期的影响渐成,节义之说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亦得到传播。但直至宋终,程朱思想未能真正深入人心,也没有占据统治地位。�

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非正式的场合偶然提出的,他自己并没有反复地大肆宣扬。后来,弟子们将其收入《程氏遗书》中。到了南宋,朱熹把它重新翻找出来,作为劝人守节的工具。尽管朱熹再倡此说并没有真正起到改变当时世风的作用,却使其影响进一步扩大了。元明时期,理学日趋兴盛,理学的代表即是程、朱。程、朱所言,皆为金科玉律。

历代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单纯针对女性,是完全错误的,也是不符合程颐原意的。因为程颐的意思是:假使女子要为死去的丈夫守节、不能再嫁,那么男子的妻子若死,做为丈夫也应为亡妻守节、不应再娶。

后世理解多有断章取义的意思.就像孔子说过的"以德报怨"其实孔子后面还有"何以报德"四个字.单说前4个字意思很明确,若是这八个字联系到一起就变了意思了。断章取义也是古代的一种管理、压迫人民的一种方法,究竟是对是错现在已经很难说的明白。

古人真的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吗

1.关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误解 首先看宋代大儒、理学家程颐对待现实中妇女再嫁问题的态度。《河南程氏遗书》中记载:“或曰:古语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绝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曰:是也。”[1] [1]程颐没有完全反对妇女再嫁,也并未要求广大普通妇女必需守节。所以程颐的甥女曾经再醮,其侄媳也曾改嫁。程颐在《先公大中家传》中记载其父“取甥女以归,嫁之”,并盛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2] [2]。称其父操持外甥女再嫁之事是“慈于抚幼”[3] [3],并赞扬帮助妇女再嫁的行为。由此可见程颐对妇女再嫁的同情。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针对士大夫阶层男女双方的理想要求。这里“失节”的“节”并非特指贞操,而多指精神气节。在涉及男女婚姻家庭方面时,“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适用范围也包括男性。程颐曾劝士大夫男子不当再娶:大夫无再娶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但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盖缘奉公姑,或主内事尔。如大夫,至诸侯天子,自有嫔妃可以供祀礼,所以不许再娶也。[4] [4]男女之配,终身不变者也,故无再配之礼。大夫而下,内无主则家道不立,故不得已而有再娶之礼。天子诸侯,内职具备,后夫人已可以摄治,无再娶之礼。[5] [5]程颐不仅认为女性不应再嫁,也强调男性不许再娶,男女忠诚是双方的,义务是对等的,这是符合现代婚姻观念的进步思想。但程颐的这一论述历来被人忽视。再看理学之集大成者朱熹对妇女改嫁有态度。首先,朱熹同样不赞成男子再娶:“古人无再娶之礼。”[6] [6]南宋笔记小说集《夷坚志》中非难女子再嫁与谴责男子再嫁的篇章数量分别为13篇和26篇,谴责男子再娶的例子是非难女子再嫁的两倍。[7] [7]可见将宋代理学家们关于婚姻的主张概括为只许男子再娶、不准女子再嫁,并不符合历史实际。朱熹在其好友郑鉴亡后写信给郑妻兄陈师中,希望陈师中劝其父前宰相陈俊卿鼓励郑妻不再嫁以“养老抚孤”——赡养好郑鉴的父母和抚养郑氏遗孤成人。而这并非为了限制妇女,而是出于对朋友逝后亲老子弱的担忧。朱熹甚至亲书陈俊卿,希望扭转世俗普遍不顾亲老孤弱的习俗。此一劝说没有成功,郑妻在其父主持下改嫁名士。而后代学者借此批评朱熹限制妇女,实在是没有综合考察相关情形而致片面理解之缘故。实际上,朱熹也赞扬女人新寡再嫁,他在与吕祖谦共同编写的《近思录》中果断引用程颐父亲取甥归嫁一段入“家道”章,说明了他对孀妇再嫁的同情与理解: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所得俸钱,分赡亲戚之贫者。伯母刘氏寡居,公奉养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从女兄以归。教养其子,均于子侄。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惧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归嫁之。[8] [8]针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朱熹说:“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9] [9]意思是,以前程颐曾谈到此事,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以世俗的眼光来看,这实在是不切实际事理,但从知书达理的人来看,一定知道这样的思想行为是很难改变的。朱熹还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则为之制礼以处其子,而母不得与其祭焉,其贬之亦明矣。”[10] [10]再次表明了朱熹对妇女改嫁的同情。宋代人对妇女改嫁态度并不太严厉。(宋代)寡妇再嫁具有普遍性,再嫁之女包括上至宗室,下至普通老百姓,并且得到士大夫阶层乃至最高统治者的许可与赞同。宋英宗治平年间诏“令宗室之女再嫁者,祖父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即许为婚姻。”神宗元丰元年“诏宗室祖免女,与夫离再嫁者其后夫己者,转一官。”范纯佑死后,其父范仲淹将其妻改嫁门生王陶。王安石因其子嫌妻,怕儿媳受屈,遂帮助选婿另嫁。二程的亲属中亦不乏改嫁之人。即便是宋英宗的女儿亦曾再嫁。所有这些说明妇女再嫁对于嫁娶双方来说都属正常的社会现象,没有遇到什么阻力,也未见时人有指责者。[11] [11]下面通过张邦炜先生的《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12] [12]一文来了解宋代妇女改嫁令人“叹为观止”的情况。张邦炜说:“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极多。”他先以洪迈所撰《夷坚志》一书为例。“书中所载妇女改嫁的事比比皆是,叹为观止。”对此列表,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单单一部《夷坚志》中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竟达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这虽属管中窥豹,但由此亦可想见其时社会风尚之一斑。”“(二)改嫁时间可考者凡四十一例,其中属于北宋的仅四例而已,属于南宋的多达三十七例。”张邦炜列举宋代关于婚姻的法律条文,说“宋代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而对“夫亡改适”、“寡妇再嫁”都持同情、允许的态度,唯一的一条禁令则只是针对宗室之女,且仅施行于北宋前期,英宗时则予以废止、撤销,神宗则重申允许宗室之女再嫁。这些都表明:“宋代对于妇女改嫁绝非愈禁愈严,相反倒是限制愈来愈小,越放越宽。”仁宗时,参政知事吴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没有再嫁。御史唐询竟抓住此事向皇帝告吴育“弟妇久寡不使更嫁”,“后询终以故事罢御史,……徙江西转运使。”[13] [13]南宋末,李孝德控告其寡嫂阿区“以一妇而三易其夫”。而审理此案“临事善断、不畏强御”的“能臣”胡颖则替阿区辩护:“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自择”;并严正斥责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专好论诉。”最后宣布阿区无罪,判处李孝德“杖一百”(《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婚嫁·嫂嫁小叔入状》)。不仅国法,家法、族规同样允许适当的妇女改嫁。例如由范仲淹订立、一直推行到南宋时期的《义庄规矩》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范文正公集》附录)女子再嫁的待遇甚至优于男子再娶。更有甚者:宋朝皇帝的妃子当中居然有改嫁者,如光宗张贵妃“后出嫁于民间”(《宋史》卷二四三《后妃传下》)此外,当时还流行着以名人妾媵改嫁、遣腹而生为荣的风气。在宋代,不仅“江南有嫁其祖母”(《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役法上》)的奇闻,而且其它地区子孙“辄诱母或祖母改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一元祐八年二月己酉条)的事也时或发生。在真宗时,向敏中、张齐贤两大宰相“争取一妻”(《河南程氏外书》卷十《大全集拾遗》),闹得不可开交,……其实,他们所激烈争夺的,不过是位寡妇——薛惟吉的遗孀柴氏。“位极人臣”的向敏中“求婚于柴”,柴氏居然加以拒绝,“不许”(《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三咸平五年十月丁亥条、卷八二大中祥符七年六月丁丑条注并《宋史》卷二八二《向敏中传》)。文中还举出影响仁宗、英宗和神宗三朝政局的仁宗曹后和影响真宗晚期、仁宗初期的真宗刘后都是再嫁妇女的史例。张邦炜在文中论述了宋代大量妇女改嫁的史实事例,因篇幅此不列举。在宋代,再嫁乃至都可被赞为贞烈之女。[14] [14]士与妓相爱并结成夫妻的现象很普遍。“婚姻不求门阀”是宋人对婚姻的广泛态度。宋代婚姻正是“士庶婚姻寝成风俗”。[15] [15]宋代理学家们提出的婚姻观实际上是对当时社会婚姻乃至混乱的拨乱反正,是宋代婚姻、混乱的结果的反应。对此,清代学者徐继畲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说:“夫礼制因时而变,风议因时而发,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即程颐——引者注)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16] [16]实际上,于婚姻观之外,程朱理学思想体系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主要涉及天理人欲之辨并事关义理。儒家采取道德主义态度,把个人欲望纳入公共道德的范围,在利与义不可兼得时要求个人能去利取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哲学根源上与理学天理人欲(或道心人心)的心性论密切相关。这里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针对士大夫而提出的道德规范,目的是勉励强调士大夫守节持道。[17] [17]我们可以知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主要是针对读书人和统治阶层提出的精神要求,是高扬士人刚健挺拔的道德理性和节操意识。可以说与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18] [18]、“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19] [19],与苏武牧羊、十九年不降,与景皓的“大丈夫宁可玉碎,不能瓦全”[20] [20],与司马迁“人固有一死,死有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 [21] [21],与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22] [22]等强调气节的经典儒家精神一样,是对信仰的执着追求,其刚强坚毅的浩然正气是华夏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23] [23]2.关于“存天理,灭人欲”的误解 马继武先生说:当今社会诸多对朱熹及宋明理学存有误解的人,往往一提“存天理,灭人欲”就过分敏感地将之理解为禁欲主义,一提“重义轻利”就望文生义地附会成迂阔无用的误国之论。显然,将克除私欲歪曲为禁遏一切欲望、把遵从道义原则说成是凡事不必言利,这本身就是对朱熹理学的片面理解,是完全不恰当的。[24] [24]近现代很多学者控诉宋明理学“以理杀人”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应作具体,但反理学派及后来的启蒙思想家奉“存理去欲”为鄙弃宋明理学的口头禅的学术行为则是简单、粗暴的。理学所谓“天理”和“人欲”,其实理解为:“饮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程颐说:“盖公义在,私欲必不能胜也”[25] [25],“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26] [26],所谓“灭人欲”是灭“肆欲”、灭“嗜欲”、灭“欲之甚”,即反对过分追求个人私利的欲望。程颐认为:利者,众人所同欲也。专欲益已,其害大矣。欲之甚,则昏蔽而忘义理;求之极,则侵夺而致仇怨。……理者,天下之至公。利者,众人所同欲。苟公其心,不失其正理,则与众同利,无侵于人,人亦欲与之。若切于好利,蔽于自私,求自益以损于人,则人亦与之力争,故莫肯益之,而有击夺之者亦。……苟不偏已,合于公道,则人亦益之。[27] [27]正是因为认识到“人欲肆而天理灭矣”[28] [28],专门追求私利于人于已都没有益处,只有与众同利才能保障众人和自己的正当、必要的利益;“理者,天下之至公”,只有包括合理范畴的人欲之天理才是集体中每一个个体利益的代表,程颐这才提出存理去欲,要求人们摒弃不合理的私欲,反对“求自益以损于人”的自私。理学之集大成者朱熹进一步阐述了对天理人欲的理解。当然,必需承认的是,朱熹在论述天理人欲的过程中,对相关概念定义和含义阐述不够严谨,容易造成误解。但这不能成为误解朱熹本意的理由。朱熹说:“天理人欲无硬底界至,是两界分上工夫。这边工夫多,那边不到占过来;若这边工夫少,那边必侵过来。”[29] [29]认为天理和人欲没有严格的界限。“人心,人欲也。此语有病。”[30] [30]这表明了人心与人欲概念的不同。朱熹学生说:“人心惟危。程子曰:人心人欲也,恐未便是人欲。”朱熹答:“人欲也未便是不好,谓之危者,危险欲堕未堕之间也,若无道心以御之,则一向入于邪恶,又不止于危也。”[31] [31]这表明朱熹认为人心是兼善恶的,而与纯粹的“私欲”不同。朱熹说:“天理本多,人欲便也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32] [32]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33] [33]“人心是此身有知觉,有嗜欲者,如所谓‘我欲仁’,‘从心所欲’,‘性之欲也,感于物而动’,此岂能无!但为物诱而至于陷溺,则为害尔。……以饮食言之,凡饥渴而欲得饮食以充其饱且足者,皆人心也。然必有义理存焉,有可以食,有不可以食。”[34] [34]朱熹说,正常的欲望(人心)不可去除,但若欲望沉溺、膨胀(由人心变为人欲)则会产生危害,而按义理的要求则可以明确区分正常的欲望和膨胀的私欲。他还说:“到无欲,非圣人不能也。……此寡欲,则是合不当如此者,如私欲之类。若是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35] [35]朱熹明确表示反对彻底的、不切实际的“禁欲主义”。显然,“存天理,灭人欲”中的“人欲”指的是“私欲”、“贪欲”、“邪欲”,通俗地理解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要防范个人欲望的过度膨胀,追寻维护社会道德的和谐与美好。不可因个人私欲膨胀而危害社会国家,这是理学精神的基本要求。对此,与朱熹同时代的袁采说得明白:“饮食,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求之,则为饕为馋;男女,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狎之,则为奸为淫;财物,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得之,则为盗为贼。人惟纵欲,则争端起而狱讼兴……”[36] [36]饮食是人的自然欲望,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过分追求,就是贪吃;男女之事是人的本能欲求,是不可缺少的,如果采用不合理的手段去满足需要,那就地导致奸淫;财物谁都想要,是不可缺少的,但靠违反道德、法律的手段取得财物,就成了盗贼。人如果放纵自己的欲望,那就会引起事端触犯法律。马继武说:(灭人欲)“并不是去除一切‘人心’、一切感性的欲望,而是以道德意识(道心)克服违背道德原则的追求利欲的意识,以避免陷入‘利欲熏心’的境地。”[37] [37]陈来认为:“‘人心’泛指一切欲望,‘私欲’则专指过分追求利欲,违背道德原则的欲念,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并不是去除一切‘人心’一切感望,而是以道德意识克服违背道德原则过分追求利欲的意识。”[38] [38]王心竹先生说:“存天理,灭人欲”在直接的意义上,“天理”指社会的普遍道德法则,而“人欲”并不是泛指一切感望,而是指与道德法则相冲突的感望,理学所要去除的“人欲”并非象现代文学所理解的那样特指,更不是指人的一切自然生理欲望,因此,把理学家叫做禁欲主义者是完全不恰当的。[39] [39]从道德方面来说,二程的“灭私欲,明天理”是为达到“大公”、“至公”。他们继承了儒家重义轻利或先义后利的思想,认为可以因公废私即“灭私俗”,这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较高水平的道德准则,表现了较高层次的道德要求。而朱熹的“义利之辨”,也是在继承儒家先贤思想的基础上有所修正和阐发,他认为“义者,天理之所宜”、“心之制”,强调“事无大小,皆有义利”、“重义轻利”。但朱熹的“义利之辨”主旨显然并非只讲义理而不言欲利,而是强调“利”要合“义”,不能见利忘义。朱熹说:“才说义,乃所以为利,固是义有大利存焉。”[40] [40]实际上在现实中更多的现象是义利可以平衡,不会因义而去利,这是多数人可以接受并乐于做到的,是较低层次的要求。我们可以看看章太炎的阐释。[41] [41]因为程朱理学(经清统治者篡改已非原本的理学)曾是清代的官方哲学和主流意识形态,章太炎在前期从汉学及革命立场出发,为破除教条、反对专制,曾抨击理学,而后期章太炎却在近代反封建反理学的大趋势下,以非凡的学术勇气,一改清代汉学家拒斥理学的做法,对二程学说作了较为中肯的诠释。例如,章太炎了“天理”“人欲”二词的历史内涵:“程氏所述天理,谓物则自然;其言人欲,则任私之异名。”此处“物则自然”指顺其自然,即不干涉外物发展规律。此处“人欲”并非指一切人生欲望,更不包括一切合理的人生欲望,而只限于“任私”。接着,他评价二程理欲说:“其实韪,其名非。”也就是说,二程主张人应当尊崇“物则自然”、去掉私利贪欲之心,这一道理是正确的;但用“人欲”表达私利贪欲,则言不达意,易生混乱。对现代人,则更易致望文生义。被人们所误解的程朱理学的所谓“禁欲主义”,更多的是针对当时的统治阶层的。再看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出处和目标对象——“臣闻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涂判矣。盖天理者,此心之本然,循之则其心公而且正;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其心私且邪。”[42] [42]这是朱熹对皇帝说的,要求统治者摒弃人欲(私欲)追求天理。“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43] [43]意思是遵循天理而无往不利,追求私欲则得不到利益反而危害会随之降临。“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学者须要于此体认省察之。”[44] [44]“不为物欲所昏,则浑然天理矣。”[45] [45]不被物欲诱导而利令智昏,则与天理浑然一致,正是自古中国人所追求的天人合一。所以朱熹要求“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读书须要有志;志不立,便衰。而今只是分别人欲与天理,此长,彼必短;此短,彼必长。”[46] [46]这些则都是对学者士人说的。可见“存天理,灭人欲”并不是特别针对平民大众,而是针对上层统治阶级及学者士人提出的。[47] [47]程颢曾经对宋神宗说“人主当防未萌之欲”,神宗“俯身拱手曰:‘当为卿戒之。’及论人才,曰:‘陛下奈何轻天下士?’神宗曰:‘朕何敢如是。’”[48] [48]朱熹选编的《近思录》卷二中二程说的话:“安得天分,不有私心,则行一不义,杀一不辜,有所不为。有分毫私,便不是王者事。”这同样针对统治者的。朱熹说:“……如‘口之于味,目之于色,耳之于声,鼻之于臭,四肢之于安佚’,圣人与常人皆如此,是同行也。然圣人之情不溺于此,所以与常人异耳。”[49] [49]意指虽圣贤之人也免不了有欲望,但圣贤并不沉溺于此。陈来认为,朱熹的“格物致知”和“存天理,去人欲”,最早是讲给皇帝听的。他(朱熹)34岁的时候,孝宗继位之后召见了他。他就给孝宗讲了“格物致知”,说帝王之学,必须要先“格物致知”。第二年,他又去见皇帝时说,大学之道,即“格物致知”。皇上没有做到“即物穷理”,没有做到“即事观理”,所以就没有收到治国平天下的效果。可见理学提出“格物致知”这些理论,不是用来约束老百姓的,首先是针对帝王之学的。朱熹要给皇上讲治国平天下的道理,而孝宗皇帝是不喜欢别人批评的,所以他对朱熹的两次奏对都不是很高兴。又过了十几年,朱熹在白鹿洞书院讲学,因为全国大旱,皇帝就召集学者多提批评意见。朱熹又写信上谏了,讲“天理人欲”、“正心诚意”,说皇上不能“格物穷理”,所以只能亲近一些小人,没有国法纲纪,不能治国平天下。皇上听了很生气。到了朱熹晚年的时候,他又入都奏事,走到浙江时,就有人对他说,你喜欢讲“正心诚意”,但这是皇上最不爱听的,这次你就不要提了。朱熹很严肃地说,我平生所学,就是这四个字,怎么能够欺君呢?他见到皇帝的时候,还是批评了皇帝,说皇帝内心里面“天理有所未存”,“人欲有所未尽”。有人讲,宋明理学宋儒讲“格物致知”、“正心诚意”,讲“存天理、灭人欲”,是讲给老百姓听的,是用来控制老百姓的思想,这个是不对的。我们看朱熹的经历,他一开始就是讲给皇帝听的,是向承担各级职务的知识分子来宣讲的。[50] [50]朱熹也说过,“天下者,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私有故也。”[51] [51]甚至历来被颂的英君明主汉高帝唐太宗,在朱熹看来也不过是“假仁藉义以行其私”,朱熹在写给别人的一封信中说:老兄视汉高帝唐太宗之所为而察其心,果出于义耶,出于利耶?出于邪耶,正耶?若高帝,则私意分数犹末甚炽,然已不可谓之无,太宗之心,则吾恐其无一念之不出于人欲也,直以其能假仁藉义以行其私,而当时与之争者才能知术既出其下,又不知有仁义之可惜,是以彼善于此而得以成其功耳。若以其能建立国家,传世久远,便谓其得天理之正,此正是以成败论是非,但取其获禽之多,而不羞其诡遇之不出于正也。千五百年之间,正坐如此,所以只是架漏牵补过了时日,其间虽或不无小康,而尧、舜、三公、周公、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也

我所知道的朱熹:第十八章 天理人欲

“存天理,灭人欲”是朱熹理学思想的重要观点之一,主张探寻万事万物的共同之理,消除人的私欲。朱熹提到的“人欲”,是指超出人的基本需求的欲望,如私欲、淫欲、贪欲等等。可后人却断章取义,批评“存天理,灭人欲”禁锢了人的自由。那么我们该怎样理解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的观念呢?

在为母丁忧守孝期满后,朱熹还是不愿出仕,把所有的精力,放在他理学思想体系的建构上。

宋代,当时理学不叫理学,叫道学,因尊崇儒家传道系统而得名。理学家们认为,在儒家传道的脉络上,按尧、舜、汤、文王、武王、周公序列而下,至孔子形成儒家学派,传至子思、孟子后失传,北宋周敦颐、程颢、程颐等又接续孟子的学说。在《宋史》里,宋代儒家周敦颐、张载、程颢、程颐、朱熹等都另外列入“道学”传。

乾道八年(1172年)四月,朝廷再次催促朱熹入京就任枢密院编修,朱熹以俸䘵不及养家为由推辞。五月,朝廷再下旨,朱熹再推辞。

俸䘵不及养家,这应该是朱熹的借口。朱熹请祠闲居在家,只拿一半的俸䘵,岂有更能养家的道理。相对而言,与其入朝为官,反倒是理学世界的探索和游弋,对朱熹更具诱惑力。

乾道九年(1173年)三月,不想担上“遗贤在野”之名的朝廷,再次催促朱熹赴任,朱熹再以请祠推辞。

这时,朝廷中梁克家为宰相,他向宋孝宗建议,朱熹屡召不起,应该受到褒奖。

五月,朝廷将朱熹职级提升为左宣教郎,这是正七品文职官。朱熹一心求退,反得晋升,认为“于义不安”,便向朝廷请求继续担任祠官。朝廷无奈,只能差朱熹主管台州崇道观。

朱熹再把精力放在理学殿堂的架构上。在朱熹的思想体系中,用“理”贯穿天地人,提出“理气论”和“心性论”,重建了儒家的宇宙和人生两方面学术理论,对儒家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朱熹还提出“天理”与“人欲”的概念,用以维护道德价值,这就是朱熹的“天理人欲”论。

在朱熹看来,天理人欲同出一心,朱熹说:“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盖缘这个天理须有个安顿处。才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来,人欲便也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

朱熹认为,“人生都是天理,人欲却是后来没巴鼻生底。”所谓“人生都是天理”,这是孟子性善论的观点,恻隐羞恶之心皆由天生,故是天理。天理是天生的,人欲是后来生的。那人欲是怎么生出来的呢?朱熹说是“没巴鼻生底”,意思是说没来由生的,这是对性恶论的不认可。

因此,朱熹提倡“存天理,灭人欲”,要求人们遵行自然和人类社会的道理和规律,消除个人的私欲。

后人之所以批评朱熹的天理人欲论,最主要的一点,是把天理人欲对立起来看待,把朱熹的天理人欲论与禁欲主义划等号,这是一种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的理解方式。

对朱熹“天理人欲”论最好的注解,是朱熹自己说的一句话: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朱熹的观点,认为要求饮食是自然的,每个人都有求解饥渴的需求,属于天理;要求美味是后来的,各人对美味的要求又各不相同,此中便夹有私欲,故属人欲。

但美味还是饮食,故朱熹说“人欲中自有天理”。为求美味,往往容易把饮食“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的产生。但也不是说一追求美味就是人欲,如饮食与美味兼顾,安顿得恰好,也就无所谓人欲。

通俗一点的说法,就是人的欲望要有一个度。理解这一点,我想大多数人都不会去批评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观点。望文生义、断章取义,要不是别有用心,只能是学术不严谨的表现。

据清代褚人获所著《坚瓠集》记载,朱熹一日去找女婿黄榦,恰黄榦不在家。女儿朱兑留父亲在家吃饭,因家贫只有葱汤麦饭招待,觉得非常过意不去。朱熹看出女儿心思,于是留下一首广为传诵的诗:

葱汤麦饭两相宜,葱补丹田麦疗饥。

莫道此中滋味薄,前村还有未炊时。

     这首诗充分体现了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观念,女儿以葱汤麦饭招待,安顿的恰到好处。朱熹自己不求美味,心系前村未炊人家,体现了朱熹安贫乐道、心忧黎民的儒者情怀。

这是朱熹践履自己提倡的“存天理、灭人欲”道德准则的一个典型例子。

正因人欲中有天理,天理中有人欲,践履“存天理、灭人欲”,要点在于度的把握,难点也在于度的把握。这不像冰与水,有个明显的临界点,零摄氏度以下为冰,零摄氏度为水。

也正因为度的难以把握,所以我们更要“存天理、灭人欲”,经常注意摒弃超出人基本需求的私欲、淫欲、贪欲……让一颗依“天理”而生的自然之心,不受“人欲”的蒙蔽。这就是“存天理、灭人欲”积极意义之所在。

苏东城《浣溪沙·细雨斜风作晓寒》里有一名句,叫“人间有味是清欢”。清淡的欢愉,来自疏淡简朴的生活。而生活的根基,则在于有一颗顺“天理”而生的心。

与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相近的观点,即“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说,这是历来批评程朱理学最多之处,甚至有“以理杀人”的说法。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出处在《二程全书》,当时程颐就男子继娶寡妇而言。在程颐眼中,男人娶寡妇为妻,是一种失节行为;寡居的女子改嫁,也是失节行为。“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句,确实是程颐对寡妇说的。后来随着理学成为官方哲学,“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也成了明清两朝摧残迫害妇女的律条。因朱熹继承程颐的思想,这笔账自然也算到朱熹的头上。

看待历史,要用历史的眼光。在宋代,所谓“节”普遍理解是“气节”之义,这是每一个人都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可以说,在宋代“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与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没有本质意义上的区别。朱熹的理学思想当然也提倡要“守节”,这是对所有人提出的,更是对士大夫提出的要求。

在宋代寡妇再嫁是比较普遍的,与朱熹同时代的,李清照于赵明诚死后再嫁张汝舟,唐婉被陆游休掉后改嫁赵士诚,在当时并没有受到非议。士大夫尚且如此,何况平民。

朱熹认为,“女子要从一而终,不必拘泥”,“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可见,朱熹虽认为改嫁是失节行为,但态度是宽容的。

后来,朱熹在《书王印川广文诗注后》,对程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说作了解释:“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朱熹的意思是说,五代十国之后,世上不注重夫妇一伦,程颐之说主要是为了让士大夫有所收敛,并非针对平民百姓,更不是专门针对女性。

在朱熹眼中,男人更应遵守“气节”。与李纲、赵鼎、李光并称“南宋四名臣”的胡铨,就是朱熹眼中“失节”的男人。

胡铨因反对议和、乞斩秦桧,被贬谪广州。胡铨在广州,与一个叫黎倩的有夫之妇发生私情,被其丈夫逼食一种叫莝豆的马料,否则要杀胡铨。胡铨不得已受辱,但也赢得美人心。

宋孝宗即位后,胡铨携黎倩北归,途中宿于湘潭胡氏园,胡铨酒后在墙上留了“君恩许归此一醉,旁有梨颊生微涡”诗句。这就是“梨涡”一词的出处,本指黎倩脸上的酒涡,现泛称所有女子面颊上的酒涡。

朱熹后来也宿于湘潭胡氏园,看了墙上胡铨留诗大惊,也题诗两首:

其一:

贪生莝豆不知羞,腼面重来蹑俊游。

莫向清流浣衣袂,恐君衣袂涴清流。

其二:

十年湖海一身轻,归对梨涡却有情。

世上无如人欲险,几人到此误平生。

许多人都把胡铨与黎倩,当作美丽的爱情故事。但朱熹认为,胡铨作为名震朝野的主战派人物,是受人尊崇的士大夫,其勾引有夫之妇在先,贪生受食莝豆之辱在后,回归后本应忧国为民,却沉湎女色,已是尽失士大夫的气节。因此,朱熹感叹人欲的可怕,有多少人正因人欲而误了一生。

由此可见,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以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对所有人的道德要求,更是对士大夫阶级的要求。

在朱熹理学思想下长大的文天祥,用“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精神,大义凛然,宁死不屈,体现了一个男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节操意识。

可惜到了明清两朝,“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却被缩小化、片面化成女人为男人去守贞操。翻开各地的地方志,列女传中尽是明清两朝的记录。而在这记录之外,又有多少妇女因“失节”而付出了生命,这就是理学被诬为“以理杀人”的原因。

事实上真正的刽子手是男权主义者。明朝从胡惟庸被疑叛乱后,取消了宰相制,清朝承袭明制,明清两朝皇权登峰造极,相应地男权也达到顶峰。朱熹的理学思想,在他们手中只是统治工具,“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也自然被阉割成奴驭女子的道具。

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绾在女子的裤腰带上,这是中华文化的悲哀,更是明清时期中国男人的耻辱。作为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男人,不求自己恪守“气节”,却片面地要求女人坚守贞操,这难道不觉得可耻吗!

(未完等续)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成语典故

【出处】: 《二程全书·遗书二十二》:“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句话出处在:《程氏遗书》卷二十二,载有程颐与某人的一段对话:“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娶),如何?’伊川先生(程颐)曰:‘然!凡取(娶),以配身也。若取(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就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原始出处。需要指出的是,程颐这段话所针对的是男、女两者,并非仅指妇女。他的意思很明确: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而言,男人娶寡妇为妻,是一种失节行为;寡居的女子改嫁,也是失节行为。一个人即使贫困致死,也不能失去品节。如果细加推究,作者在此对改嫁女子的批评,还是有所保留的。因为她们一旦寡居,经济上往往会失去保障,如不改嫁就难以生存。而男子明知对方孀居却去迎娶,则是大大的失节。应当说,对上述对话做出这样的理解,符合程颐的原意。

晚唐五代以来,由于皇权的极大削弱、社会的动荡不安,使得维系社会秩序的伦理纲常的作用降低。人们生存环境的恶劣,使得追求物欲、悲观绝望的思想盛行。“今朝有酒今朝醉”及贪图男欢女爱成为时尚。晚唐五代的文学作品,特别是温庭筠及西蜀、南唐诸多以表现男女情爱为主的词人之作,很可以说明当时的情况。宋代承袭晚唐五代遗风,加之城市商业经济的发展、最高统治者的纵容(优待官吏、推尊文士、奉禄优厚、鼓励享乐),整个社会对物欲的追求犹过于前朝。寇准、晏殊等位至宰相者自不待言,即如张先、宋祁等一般文士,甚或柳永之类落魄文人,也可养妾狎妓、歌酒满前。男人们如此放纵,必然影响到女性的生活、思想,她们也变得非常“开放”。当时许多人家不以自己的女儿作养娘、侍妾、歌女为耻,很有“笑贫不笑娼”的味道。大户人家的女子也褪去矜持,追随时俗。比如身为贵妇的魏夫人(曾布之妻)就自办文化沙龙,招待男性文人,她所作《系裙腰》(灯花耿耿漏迟迟)、才女曹希蕴《西江月·灯花》等词,很有一点儿挑逗煽情的味道。至于李清照自少女时代就了无顾忌地饮酒、放游,更是与社会大气候分不开的。当时宋朝时期正是外有北方强邻压境耻辱肆虐,内有僧侣信徒互相奢乱之时,社会混乱,道德贞操价值观念等都被摒弃淡忘。面对这样一种人欲横流的情景,程颐肯定是看不惯的。从道学家的角度而言,这显然属于无行、失节的行为,应当予以抑制。

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虽系针对现实、有感而发之论,但在当时乃至整个宋代,并未产生多大影响。以对待女性的态度而言,与他同时的士大夫大都是宽容的。如司马光主张女子可以读书。范仲淹在其所订《义庄田约》中规定再嫁寡妇给予费用,他的儿子纯祜早死,儿媳守寡,后来他的学生王陶死了妻子,他便把自己的儿媳嫁给了王陶。范仲淹的母亲在他幼年时也是因为家贫而改嫁朱氏的。即使程颐自己,也并未尽遵所言:他的外甥女丧夫之后,他怕姐姐过度悲伤,就把外甥女接到家中,然后再嫁给他人(《近思录》卷六)。到了南宋,女子再嫁仍很普遍,比如大家都很熟悉的李清照改嫁于张汝舟、唐婉再嫁赵士诚,在当时并未引起非议。当时的最高统治者也不歧视再嫁妇。据载孝宗年间有一妇人,先嫁单氏,生了一个儿子,后改嫁耿氏,又生了一个儿子。后来,两个儿子都作了大官,此妇死后,两个儿子因争葬相持不下,最终由孝宗出面为二人葬母(《西湖余志》)。不过,由于朱熹的大力提倡,“理学”在南宋后期的影响渐成,节义之说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亦得到传播。但直至宋终,程朱思想未能真正深入人心,也没有占据统治地位。在当时也只是理学六子哲学之一,邵雍易学对社会的影响也远远大于程朱思想。

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非正式的场合偶然提出的,他自己并没有反复地大肆宣扬。后来,弟子们将其收入《程氏遗书》中。到了南宋,朱熹把它重新翻找出来,作为劝人守节的工具。尽管朱熹再倡此说并没有真正起到改变当时世风的作用,却使其影响进一步扩大了。元明时期,理学日趋兴盛,理学的代表即是程、朱。程、朱所言,皆为金科玉律。

历代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单纯针对女性,是完全错误的,也是不符合程颐原意的。因为程颐的意思是:假使女子要为死去的丈夫守节、不能再嫁,那么男子的妻子若死,做为丈夫也应为亡妻守节、不应再娶。 后人曲解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一理学信条后,不知酿成了多少妇女绝粒、吞金、上吊、跳井等悲剧结局。正因为如此,这一信条理所当然地受到了严厉的批判。但细察之,这八个字在历史上有时也曾被理解为并非专指妇女应当为男人守节,而是泛指做人应当守气节。

日本侵华时期坚守民族气节的爱国人士叶恭绰先生(清末任邮传部官员,民国后曾任孙中山大元帅府财政部长),在给自己所写的一首咏气节的诗所做的跋语中谈到:宋人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颇为近人诟病。

余意此指是非善恶,且括男女而言,非专说女为男守节也。又宋人云,纵使饿死,也须还我堂堂地做人,自是不刊之论。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在宋代,尽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八个字主要指妇女应当守妇节,但宋代以来实际上也有人是从泛指做人应当守气节的意义上理解这句话,并将其付诸实践的,叶恭绰就是一位。据此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一理学信条除被用来摧残妇女(这是主要方面)外,也曾对某些人多少起过一些砥砺人格和气节的作用。

饿死是小,失节是大 的出处

成语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发音 è sǐ shì xiǎo,shī jié shì dà

解释 失节:原为封建礼教指女子失去贞操,后泛指失去节操。贫困饿死是小事,失节事情就大了。

出处 《二程全书·遗书二十二》:“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什么时候流行

元明时期日益流行,当时理学日趋兴盛,理学的代表即是程、朱。程、朱所言,皆为金科玉律。 这句话出处在:《程氏遗书》卷二十二,载有程颐与某人的一段对话:“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娶),如何’伊川先生(程颐)曰:‘然!凡取(娶),以配身也。若取(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就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原始出处。需要指出的是,程颐这段话所针对的是男、女两者,并非仅指妇女。他的意思很明确: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而言,男人娶寡妇为妻,是一种失节行为;寡居的女子改嫁,也是失节行为。一个人即使贫困致死,也不能失去品节。如果细加推究,作者在此对改嫁女子的批评,还是有所保留的。因为她们一旦寡居,经济上往往会失去保障,如不改嫁就难以生存。而男子明知对方孀居却去迎娶,则是大大的失节。应当说,对上述对话作出这样的理解,符合程颐的原意。 晚唐五代以来,由于皇权的极大削弱、社会的动荡不安,使得维系社会秩序的伦理纲常的作用降低。人们生存环境的恶劣,使得追求物欲、悲观绝望的思想盛行。“今朝有酒今朝醉”及贪图男欢女爱成为时尚。晚唐五代的文学作品,特别是温庭筠及西蜀、南唐诸多以表现男女情爱为主的词人之作,很可以说明当时的情况。宋代承袭晚唐五代遗风,加之城市商业经济的发展、最高统治者的纵容(优待官吏、推尊文士、奉禄优厚、鼓励享乐),整个社会对物欲的追求犹过于前朝。寇准、晏殊等位至宰相者自不待言,即如张先、宋祁等一般文士,甚或柳永之类落魄文人,也可养妾狎妓、歌酒满前。男人们如此放纵,必然影响到女性的生活、思想,她们也变得非常“开放”。当时许多人家不以自己的女儿作养娘、侍妾、歌女为耻,很有“笑贫不笑娼”的味道。大户人家的女子也褪去矜持,追随时俗。比如身为贵妇的魏夫人(曾布之妻)就自办文化沙龙,招待男性文人,她所作《系裙腰》(灯花耿耿漏迟迟)、才女曹希蕴《西江月·灯花》等词,很有一点儿挑逗煽情的味道。至于李清照自少女时代就了无顾忌地饮酒、放游,更是与社会大气候分不开的。面对这样一种人欲横流的情景,程颐肯定是看不惯的。从道学家的角度而言,这显然属于无行、失节的行为,应当予以抑制。 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虽系针对现实、有感而发之论,但在当时乃至整个宋代,并未产生多大影响。以对待女性的态度而言,与他同时的士大夫大都是宽容的。如司马光主张女子可以读书。范仲淹在其所订《义庄田约》中规定再嫁寡妇给予费用,他的儿子纯祜早死,儿媳守寡,后来他的学生王陶死了妻子,他便把自己的儿媳嫁给了王陶。范仲淹的母亲在他幼年时也是因为家贫而改嫁朱氏的。即使程颐自己,也并未尽遵所言:他的外甥女丧夫之后,他怕姐姐过度悲伤,就把外甥女接到家中,然后再嫁给他人(《近思录》卷六)。到了南宋,女子再嫁仍很普遍,比如大家都很熟悉的李清照改嫁于张汝舟、唐婉再嫁赵士诚,在当时并未引起非议。当时的最高统治者也不歧视再嫁妇。据载孝宗年间有一妇人,先嫁单氏,生了一个儿子,后改嫁耿氏,又生了一个儿子。后来,两个儿子都作了大官,此妇死后,两个儿子因争葬相持不下,最终由孝宗出面为二人葬母(《西湖余志》)。不过,由于朱熹的大力提倡,“理学”在南宋后期的影响渐成,节义之说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亦得到传播。但直至宋终,程朱思想未能真正深入人心,也没有占据统治地位。 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非正式的场合偶然提出的,他自己并没有反复地大肆宣扬。后来,弟子们将其收入《程氏遗书》中。到了南宋,朱熹把它重新翻找出来,作为劝人守节的工具。尽管朱熹再倡此说并没有真正起到改变当时世风的作用,却使其影响进一步扩大了。元明时期,理学日趋兴盛,理学的代表即是程、朱。程、朱所言,皆为金科玉律。 历代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单纯针对女性,是完全错误的,也是不符合程颐原意的。因为程颐的意思是:假使女子要为死去的丈夫守节、不能再嫁,那么男子的妻子若死,做为丈夫也应为亡妻守节、不应再娶。

业儒提出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理论来源是什么?

据说程朱理学的出现是为了对抗佛家。佛家影响着整个社会,如此,程朱理学的泛社会化就是应有之意。从而程朱理学认为以孟子理论为核心的学问应该在整个社会广泛使用。“失节事大”也就成为了必然。究其根源,还是儒家关于君子和孟子关于人性的思想。

个人认为,走向严紧的理论出现在宋朝,根源是唐朝出现了武则天还有宋朝后期的奢靡放荡。

真正践行这一理论,还是在明朝。明朝沿袭了元朝的一些陋习,前期甚至还有嫔妃殉葬的传统。明时期,程朱理学真正独霸政坛,他们的理论自然会被他们运用政治的力量推广到全社会。加之元朝视女子为财货,相比之下,理学家的对待方式更加能被人接受。如此,这不是走向严紧,而是从宽松走到极紧,再从极紧走到严紧。如此而已。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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