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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谁提出来的
- 2、“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境界
- 3、朱熹说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轻视妇女吗?
- 4、[谚语解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 5、生死事小名节事大,古人发现朋友被绿后是怎么提醒的?
- 6、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什么意思
- 7、国学《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赏析
- 8、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成语典故
- 9、★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什么意思
- 10、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意思解释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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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谁提出来的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程颐提出来的,原始出处在《程氏遗书》卷二十二,原话和朱熹吕祖谦一同编选《近思录》引用的的言论一样。意思原指女子失去贞操,后泛指失去节操。贫困饿死是小事,失节事情就大了。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一种崇高的品德与境界,是儒家思想中宣扬的自强不息与不畏强暴的精神与信念,是“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不同流合污的高尚的气节,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大丈夫的骨气。
语法结构:复句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造句:张恨水《啼笑姻缘续集》第六回:“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你怎么跟亡国奴后面去了?”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相关内容:
理学家程颐曾有言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许多人就以此为论据推断:宋代时期妇女的地位是极其卑贱的,并且,认为是程的理学使得妇女改嫁的权利被剥夺。然而,程颐曾经称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可见,程颐自己是认同女性改嫁的。
实际上,程颐这句话的本意是强调和捍卫士大夫的气节,而非针对女性。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境界
1.关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误解 首先看宋代大儒、理学家程颐对待现实中妇女再嫁问题的态度。《河南程氏遗书》中记载:“或曰:古语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绝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曰:是也。”[1] [1]程颐没有完全反对妇女再嫁,也并未要求广大普通妇女必需守节。所以程颐的甥女曾经再醮,其侄媳也曾改嫁。程颐在《先公大中家传》中记载其父“取甥女以归,嫁之”,并盛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2] [2]。称其父操持外甥女再嫁之事是“慈于抚幼”[3] [3],并赞扬帮助妇女再嫁的行为。由此可见程颐对妇女再嫁的同情。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针对士大夫阶层男女双方的理想要求。这里“失节”的“节”并非特指贞操,而多指精神气节。在涉及男女婚姻家庭方面时,“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适用范围也包括男性。程颐曾劝士大夫男子不当再娶:大夫无再娶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但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盖缘奉公姑,或主内事尔。如大夫,至诸侯天子,自有嫔妃可以供祀礼,所以不许再娶也。[4] [4]男女之配,终身不变者也,故无再配之礼。大夫而下,内无主则家道不立,故不得已而有再娶之礼。天子诸侯,内职具备,后夫人已可以摄治,无再娶之礼。[5] [5]程颐不仅认为女性不应再嫁,也强调男性不许再娶,男女忠诚是双方的,义务是对等的,这是符合现代婚姻观念的进步思想。但程颐的这一论述历来被人忽视。再看理学之集大成者朱熹对妇女改嫁有态度。首先,朱熹同样不赞成男子再娶:“古人无再娶之礼。”[6] [6]南宋笔记小说集《夷坚志》中非难女子再嫁与谴责男子再嫁的篇章数量分别为13篇和26篇,谴责男子再娶的例子是非难女子再嫁的两倍。[7] [7]可见将宋代理学家们关于婚姻的主张概括为只许男子再娶、不准女子再嫁,并不符合历史实际。朱熹在其好友郑鉴亡后写信给郑妻兄陈师中,希望陈师中劝其父前宰相陈俊卿鼓励郑妻不再嫁以“养老抚孤”——赡养好郑鉴的父母和抚养郑氏遗孤成人。而这并非为了限制妇女,而是出于对朋友逝后亲老子弱的担忧。朱熹甚至亲书陈俊卿,希望扭转世俗普遍不顾亲老孤弱的习俗。此一劝说没有成功,郑妻在其父主持下改嫁名士。而后代学者借此批评朱熹限制妇女,实在是没有综合考察相关情形而致片面理解之缘故。实际上,朱熹也赞扬女人新寡再嫁,他在与吕祖谦共同编写的《近思录》中果断引用程颐父亲取甥归嫁一段入“家道”章,说明了他对孀妇再嫁的同情与理解: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所得俸钱,分赡亲戚之贫者。伯母刘氏寡居,公奉养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从女兄以归。教养其子,均于子侄。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惧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归嫁之。[8] [8]针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朱熹说:“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9] [9]意思是,以前程颐曾谈到此事,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以世俗的眼光来看,这实在是不切实际事理,但从知书达理的人来看,一定知道这样的思想行为是很难改变的。朱熹还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则为之制礼以处其子,而母不得与其祭焉,其贬之亦明矣。”[10] [10]再次表明了朱熹对妇女改嫁的同情。宋代人对妇女改嫁态度并不太严厉。(宋代)寡妇再嫁具有普遍性,再嫁之女包括上至宗室,下至普通老百姓,并且得到士大夫阶层乃至最高统治者的许可与赞同。宋英宗治平年间诏“令宗室之女再嫁者,祖父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即许为婚姻。”神宗元丰元年“诏宗室祖免女,与夫离再嫁者其后夫己者,转一官。”范纯佑死后,其父范仲淹将其妻改嫁门生王陶。王安石因其子嫌妻,怕儿媳受屈,遂帮助选婿另嫁。二程的亲属中亦不乏改嫁之人。即便是宋英宗的女儿亦曾再嫁。所有这些说明妇女再嫁对于嫁娶双方来说都属正常的社会现象,没有遇到什么阻力,也未见时人有指责者。[11] [11]下面通过张邦炜先生的《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12] [12]一文来了解宋代妇女改嫁令人“叹为观止”的情况。张邦炜说:“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极多。”他先以洪迈所撰《夷坚志》一书为例。“书中所载妇女改嫁的事比比皆是,叹为观止。”对此列表,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单单一部《夷坚志》中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竟达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这虽属管中窥豹,但由此亦可想见其时社会风尚之一斑。”“(二)改嫁时间可考者凡四十一例,其中属于北宋的仅四例而已,属于南宋的多达三十七例。”张邦炜列举宋代关于婚姻的法律条文,说“宋代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而对“夫亡改适”、“寡妇再嫁”都持同情、允许的态度,唯一的一条禁令则只是针对宗室之女,且仅施行于北宋前期,英宗时则予以废止、撤销,神宗则重申允许宗室之女再嫁。这些都表明:“宋代对于妇女改嫁绝非愈禁愈严,相反倒是限制愈来愈小,越放越宽。”仁宗时,参政知事吴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没有再嫁。御史唐询竟抓住此事向皇帝告吴育“弟妇久寡不使更嫁”,“后询终以故事罢御史,……徙江西转运使。”[13] [13]南宋末,李孝德控告其寡嫂阿区“以一妇而三易其夫”。而审理此案“临事善断、不畏强御”的“能臣”胡颖则替阿区辩护:“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自择”;并严正斥责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专好论诉。”最后宣布阿区无罪,判处李孝德“杖一百”(《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婚嫁·嫂嫁小叔入状》)。不仅国法,家法、族规同样允许适当的妇女改嫁。例如由范仲淹订立、一直推行到南宋时期的《义庄规矩》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范文正公集》附录)女子再嫁的待遇甚至优于男子再娶。更有甚者:宋朝皇帝的妃子当中居然有改嫁者,如光宗张贵妃“后出嫁于民间”(《宋史》卷二四三《后妃传下》)此外,当时还流行着以名人妾媵改嫁、遣腹而生为荣的风气。在宋代,不仅“江南有嫁其祖母”(《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役法上》)的奇闻,而且其它地区子孙“辄诱母或祖母改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一元祐八年二月己酉条)的事也时或发生。在真宗时,向敏中、张齐贤两大宰相“争取一妻”(《河南程氏外书》卷十《大全集拾遗》),闹得不可开交,……其实,他们所激烈争夺的,不过是位寡妇——薛惟吉的遗孀柴氏。“位极人臣”的向敏中“求婚于柴”,柴氏居然加以拒绝,“不许”(《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三咸平五年十月丁亥条、卷八二大中祥符七年六月丁丑条注并《宋史》卷二八二《向敏中传》)。文中还举出影响仁宗、英宗和神宗三朝政局的仁宗曹后和影响真宗晚期、仁宗初期的真宗刘后都是再嫁妇女的史例。张邦炜在文中论述了宋代大量妇女改嫁的史实事例,因篇幅此不列举。在宋代,再嫁乃至都可被赞为贞烈之女。[14] [14]士与妓相爱并结成夫妻的现象很普遍。“婚姻不求门阀”是宋人对婚姻的广泛态度。宋代婚姻正是“士庶婚姻寝成风俗”。[15] [15]宋代理学家们提出的婚姻观实际上是对当时社会婚姻乃至混乱的拨乱反正,是宋代婚姻、混乱的结果的反应。对此,清代学者徐继畲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说:“夫礼制因时而变,风议因时而发,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即程颐——引者注)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16] [16]实际上,于婚姻观之外,程朱理学思想体系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主要涉及天理人欲之辨并事关义理。儒家采取道德主义态度,把个人欲望纳入公共道德的范围,在利与义不可兼得时要求个人能去利取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哲学根源上与理学天理人欲(或道心人心)的心性论密切相关。这里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针对士大夫而提出的道德规范,目的是勉励强调士大夫守节持道。[17] [17]我们可以知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主要是针对读书人和统治阶层提出的精神要求,是高扬士人刚健挺拔的道德理性和节操意识。可以说与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18] [18]、“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19] [19],与苏武牧羊、十九年不降,与景皓的“大丈夫宁可玉碎,不能瓦全”[20] [20],与司马迁“人固有一死,死有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 [21] [21],与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22] [22]等强调气节的经典儒家精神一样,是对信仰的执着追求,其刚强坚毅的浩然正气是华夏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23] [23]2.关于“存天理,灭人欲”的误解 马继武先生说:当今社会诸多对朱熹及宋明理学存有误解的人,往往一提“存天理,灭人欲”就过分敏感地将之理解为禁欲主义,一提“重义轻利”就望文生义地附会成迂阔无用的误国之论。显然,将克除私欲歪曲为禁遏一切欲望、把遵从道义原则说成是凡事不必言利,这本身就是对朱熹理学的片面理解,是完全不恰当的。[24] [24]近现代很多学者控诉宋明理学“以理杀人”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应作具体,但反理学派及后来的启蒙思想家奉“存理去欲”为鄙弃宋明理学的口头禅的学术行为则是简单、粗暴的。理学所谓“天理”和“人欲”,其实理解为:“饮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程颐说:“盖公义在,私欲必不能胜也”[25] [25],“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26] [26],所谓“灭人欲”是灭“肆欲”、灭“嗜欲”、灭“欲之甚”,即反对过分追求个人私利的欲望。程颐认为:利者,众人所同欲也。专欲益已,其害大矣。欲之甚,则昏蔽而忘义理;求之极,则侵夺而致仇怨。……理者,天下之至公。利者,众人所同欲。苟公其心,不失其正理,则与众同利,无侵于人,人亦欲与之。若切于好利,蔽于自私,求自益以损于人,则人亦与之力争,故莫肯益之,而有击夺之者亦。……苟不偏已,合于公道,则人亦益之。[27] [27]正是因为认识到“人欲肆而天理灭矣”[28] [28],专门追求私利于人于已都没有益处,只有与众同利才能保障众人和自己的正当、必要的利益;“理者,天下之至公”,只有包括合理范畴的人欲之天理才是集体中每一个个体利益的代表,程颐这才提出存理去欲,要求人们摒弃不合理的私欲,反对“求自益以损于人”的自私。理学之集大成者朱熹进一步阐述了对天理人欲的理解。当然,必需承认的是,朱熹在论述天理人欲的过程中,对相关概念定义和含义阐述不够严谨,容易造成误解。但这不能成为误解朱熹本意的理由。朱熹说:“天理人欲无硬底界至,是两界分上工夫。这边工夫多,那边不到占过来;若这边工夫少,那边必侵过来。”[29] [29]认为天理和人欲没有严格的界限。“人心,人欲也。此语有病。”[30] [30]这表明了人心与人欲概念的不同。朱熹学生说:“人心惟危。程子曰:人心人欲也,恐未便是人欲。”朱熹答:“人欲也未便是不好,谓之危者,危险欲堕未堕之间也,若无道心以御之,则一向入于邪恶,又不止于危也。”[31] [31]这表明朱熹认为人心是兼善恶的,而与纯粹的“私欲”不同。朱熹说:“天理本多,人欲便也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32] [32]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33] [33]“人心是此身有知觉,有嗜欲者,如所谓‘我欲仁’,‘从心所欲’,‘性之欲也,感于物而动’,此岂能无!但为物诱而至于陷溺,则为害尔。……以饮食言之,凡饥渴而欲得饮食以充其饱且足者,皆人心也。然必有义理存焉,有可以食,有不可以食。”[34] [34]朱熹说,正常的欲望(人心)不可去除,但若欲望沉溺、膨胀(由人心变为人欲)则会产生危害,而按义理的要求则可以明确区分正常的欲望和膨胀的私欲。他还说:“到无欲,非圣人不能也。……此寡欲,则是合不当如此者,如私欲之类。若是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35] [35]朱熹明确表示反对彻底的、不切实际的“禁欲主义”。显然,“存天理,灭人欲”中的“人欲”指的是“私欲”、“贪欲”、“邪欲”,通俗地理解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要防范个人欲望的过度膨胀,追寻维护社会道德的和谐与美好。不可因个人私欲膨胀而危害社会国家,这是理学精神的基本要求。对此,与朱熹同时代的袁采说得明白:“饮食,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求之,则为饕为馋;男女,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狎之,则为奸为淫;财物,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得之,则为盗为贼。人惟纵欲,则争端起而狱讼兴……”[36] [36]饮食是人的自然欲望,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过分追求,就是贪吃;男女之事是人的本能欲求,是不可缺少的,如果采用不合理的手段去满足需要,那就地导致奸淫;财物谁都想要,是不可缺少的,但靠违反道德、法律的手段取得财物,就成了盗贼。人如果放纵自己的欲望,那就会引起事端触犯法律。马继武说:(灭人欲)“并不是去除一切‘人心’、一切感性的欲望,而是以道德意识(道心)克服违背道德原则的追求利欲的意识,以避免陷入‘利欲熏心’的境地。”[37] [37]陈来认为:“‘人心’泛指一切欲望,‘私欲’则专指过分追求利欲,违背道德原则的欲念,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并不是去除一切‘人心’一切感望,而是以道德意识克服违背道德原则过分追求利欲的意识。”[38] [38]王心竹先生说:“存天理,灭人欲”在直接的意义上,“天理”指社会的普遍道德法则,而“人欲”并不是泛指一切感望,而是指与道德法则相冲突的感望,理学所要去除的“人欲”并非象现代文学所理解的那样特指,更不是指人的一切自然生理欲望,因此,把理学家叫做禁欲主义者是完全不恰当的。[39] [39]从道德方面来说,二程的“灭私欲,明天理”是为达到“大公”、“至公”。他们继承了儒家重义轻利或先义后利的思想,认为可以因公废私即“灭私俗”,这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较高水平的道德准则,表现了较高层次的道德要求。而朱熹的“义利之辨”,也是在继承儒家先贤思想的基础上有所修正和阐发,他认为“义者,天理之所宜”、“心之制”,强调“事无大小,皆有义利”、“重义轻利”。但朱熹的“义利之辨”主旨显然并非只讲义理而不言欲利,而是强调“利”要合“义”,不能见利忘义。朱熹说:“才说义,乃所以为利,固是义有大利存焉。”[40] [40]实际上在现实中更多的现象是义利可以平衡,不会因义而去利,这是多数人可以接受并乐于做到的,是较低层次的要求。我们可以看看章太炎的阐释。[41] [41]因为程朱理学(经清统治者篡改已非原本的理学)曾是清代的官方哲学和主流意识形态,章太炎在前期从汉学及革命立场出发,为破除教条、反对专制,曾抨击理学,而后期章太炎却在近代反封建反理学的大趋势下,以非凡的学术勇气,一改清代汉学家拒斥理学的做法,对二程学说作了较为中肯的诠释。例如,章太炎了“天理”“人欲”二词的历史内涵:“程氏所述天理,谓物则自然;其言人欲,则任私之异名。”此处“物则自然”指顺其自然,即不干涉外物发展规律。此处“人欲”并非指一切人生欲望,更不包括一切合理的人生欲望,而只限于“任私”。接着,他评价二程理欲说:“其实韪,其名非。”也就是说,二程主张人应当尊崇“物则自然”、去掉私利贪欲之心,这一道理是正确的;但用“人欲”表达私利贪欲,则言不达意,易生混乱。对现代人,则更易致望文生义。被人们所误解的程朱理学的所谓“禁欲主义”,更多的是针对当时的统治阶层的。再看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出处和目标对象——“臣闻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涂判矣。盖天理者,此心之本然,循之则其心公而且正;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其心私且邪。”[42] [42]这是朱熹对皇帝说的,要求统治者摒弃人欲(私欲)追求天理。“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43] [43]意思是遵循天理而无往不利,追求私欲则得不到利益反而危害会随之降临。“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学者须要于此体认省察之。”[44] [44]“不为物欲所昏,则浑然天理矣。”[45] [45]不被物欲诱导而利令智昏,则与天理浑然一致,正是自古中国人所追求的天人合一。所以朱熹要求“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读书须要有志;志不立,便衰。而今只是分别人欲与天理,此长,彼必短;此短,彼必长。”[46] [46]这些则都是对学者士人说的。可见“存天理,灭人欲”并不是特别针对平民大众,而是针对上层统治阶级及学者士人提出的。[47] [47]程颢曾经对宋神宗说“人主当防未萌之欲”,神宗“俯身拱手曰:‘当为卿戒之。’及论人才,曰:‘陛下奈何轻天下士?’神宗曰:‘朕何敢如是。’”[48] [48]朱熹选编的《近思录》卷二中二程说的话:“安得天分,不有私心,则行一不义,杀一不辜,有所不为。有分毫私,便不是王者事。”这同样针对统治者的。朱熹说:“……如‘口之于味,目之于色,耳之于声,鼻之于臭,四肢之于安佚’,圣人与常人皆如此,是同行也。然圣人之情不溺于此,所以与常人异耳。”[49] [49]意指虽圣贤之人也免不了有欲望,但圣贤并不沉溺于此。陈来认为,朱熹的“格物致知”和“存天理,去人欲”,最早是讲给皇帝听的。他(朱熹)34岁的时候,孝宗继位之后召见了他。他就给孝宗讲了“格物致知”,说帝王之学,必须要先“格物致知”。第二年,他又去见皇帝时说,大学之道,即“格物致知”。皇上没有做到“即物穷理”,没有做到“即事观理”,所以就没有收到治国平天下的效果。可见理学提出“格物致知”这些理论,不是用来约束老百姓的,首先是针对帝王之学的。朱熹要给皇上讲治国平天下的道理,而孝宗皇帝是不喜欢别人批评的,所以他对朱熹的两次奏对都不是很高兴。又过了十几年,朱熹在白鹿洞书院讲学,因为全国大旱,皇帝就召集学者多提批评意见。朱熹又写信上谏了,讲“天理人欲”、“正心诚意”,说皇上不能“格物穷理”,所以只能亲近一些小人,没有国法纲纪,不能治国平天下。皇上听了很生气。到了朱熹晚年的时候,他又入都奏事,走到浙江时,就有人对他说,你喜欢讲“正心诚意”,但这是皇上最不爱听的,这次你就不要提了。朱熹很严肃地说,我平生所学,就是这四个字,怎么能够欺君呢?他见到皇帝的时候,还是批评了皇帝,说皇帝内心里面“天理有所未存”,“人欲有所未尽”。有人讲,宋明理学宋儒讲“格物致知”、“正心诚意”,讲“存天理、灭人欲”,是讲给老百姓听的,是用来控制老百姓的思想,这个是不对的。我们看朱熹的经历,他一开始就是讲给皇帝听的,是向承担各级职务的知识分子来宣讲的。[50] [50]朱熹也说过,“天下者,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私有故也。”[51] [51]甚至历来被颂的英君明主汉高帝唐太宗,在朱熹看来也不过是“假仁藉义以行其私”,朱熹在写给别人的一封信中说:老兄视汉高帝唐太宗之所为而察其心,果出于义耶,出于利耶?出于邪耶,正耶?若高帝,则私意分数犹末甚炽,然已不可谓之无,太宗之心,则吾恐其无一念之不出于人欲也,直以其能假仁藉义以行其私,而当时与之争者才能知术既出其下,又不知有仁义之可惜,是以彼善于此而得以成其功耳。若以其能建立国家,传世久远,便谓其得天理之正,此正是以成败论是非,但取其获禽之多,而不羞其诡遇之不出于正也。千五百年之间,正坐如此,所以只是架漏牵补过了时日,其间虽或不无小康,而尧、舜、三公、周公、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也
朱熹说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轻视妇女吗?
不是,他也没有那个闲功夫去轻视谁,而是在阐明一种社会现象。这不是“轻视”,这是确确实实存在于社会之中的现实。朱熹作为著名的理学大家,他所说的话我们不否认会受到时代的影响,但是认真去了解他的话,很轻易的就能够发现,他的言论中远远比现代绝大多数的人都要理智,都要开明得多。现代虽然是号称“文明社会”、“平等社会”,可是实际上很多人骨子里仍然是封建,仍然是饱含歧视的,而朱熹他作为一个人类,在自己的内心当中自然是也存在这些因素,但是他所说所做的事情,可远远要比现代很多人“张口就来”要理智得多。
实际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并不是在告诉人们要怎么做,也不是要求人们要怎么做,更不是从皇帝的角度来定下一个车不能违背的规则。他的这句话只是在说明了当时的社会现象,当时的封建社会对“名节”的重视远远要比生命大得多。
实际上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白“人命”在古代其实是最不值钱的东西,或者说在古代最不缺的就是“性命”,这也是我们抵制封建制度的一个原因。古代的这种社会制度,其真正可怕之处不是有谁规定这么做,而是大家都这么认为!就像今天我们认为人人平等一样!
有了“命贱”这种基础,再来理解这句话其实就很简单了。古时候人死了,也就死了,埋了、哭了就行了,哪里会像现代这样能够引起一场不小的轰动?不能。而在古代,“去节”才是真正能够引起轰动的事情,其威力不亚于如今的“网络暴力”,一个妇女一旦失节,那么这个世界上就没有了她的立足之地,就像现代网络上有些人在哪里都会被人骂一样。最严重的是,一个妇女一旦失节,那么她背后的家族就很难在当地生存下去!而这个家族很有可能是一个车数百人的大家族,也就是说在古时候所谓的“名节”能够影响整整一个大家族的存亡,也正因此,当古时候发生了“失节”的事情时,往往是自己家族的人最先出来制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这个世界上继续生存下去!
[谚语解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成语】: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拼音】:è sǐ shì xiǎo,shī jié shì dà
【解释】:失节:原为封建礼教指女子失去贞操,后泛指失去节操。贫困饿死是小事,失节事情就大了。
【出处】:《二程全书·遗书二十二》:“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事例】:~之言,村儿井童,亦能耳熟,自此以后为男子者,率以妇人之失节为羞。 ★清·方苞《赵氏贞烈传序》
【语法】:作宾语、分句;旧时用于劝诫妇人
[编辑本段]出处解释!
这句话出处在:《程氏遗书》卷二十二,载有程颐与某人的一段对话:“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娶),如何’伊川先生(程颐)曰:‘然!凡取(娶),以配身也。若取(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就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原始出处。需要指出的是,程颐这段话所针对的是男、女两者,并非仅指妇女。他的意思很明确: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而言,男人娶寡妇为妻,是一种失节行为;寡居的女子改嫁,也是失节行为。一个人即使贫困致死,也不能失去品节。如果细加推究,作者在此对改嫁女子的批评,还是有所保留的。因为她们一旦寡居,经济上往往会失去保障,如不改嫁就难以生存。而男子明知对方孀居却去迎娶,则是大大的失节。应当说,对上述对话作出这样的理解,符合程颐的原意。
晚唐五代以来,由于皇权的极大削弱、社会的动荡不安,使得维系社会秩序的伦理纲常的作用降低。人们生存环境的恶劣,使得追求物欲、悲观绝望的思想盛行。“今朝有酒今朝醉”及贪图男欢女爱成为时尚。晚唐五代的文学作品,特别是温庭筠及西蜀、南唐诸多以表现男女情爱为主的词人之作,很可以说明当时的情况。宋代承袭晚唐五代遗风,加之城市商业经济的发展、最高统治者的纵容(优待官吏、推尊文士、奉禄优厚、鼓励享乐),整个社会对物欲的追求犹过于前朝。寇准、晏殊等位至宰相者自不待言,即如张先、宋祁等一般文士,甚或柳永之类落魄文人,也可养妾狎妓、歌酒满前。男人们如此放纵,必然影响到女性的生活、思想,她们也变得非常“开放”。当时许多人家不以自己的女儿作养娘、侍妾、歌女为耻,很有“笑贫不笑娼”的味道。大户人家的女子也褪去矜持,追随时俗。比如身为贵妇的魏夫人(曾布之妻)就自办文化沙龙,招待男性文人,她所作《系裙腰》(灯花耿耿漏迟迟)、才女曹希蕴《西江月·灯花》等词,很有一点儿挑逗煽情的味道。至于李清照自少女时代就了无顾忌地饮酒、放游,更是与社会大气候分不开的。面对这样一种人欲横流的情景,程颐肯定是看不惯的。从道学家的角度而言,这显然属于无行、失节的行为,应当予以抑制。�
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虽系针对现实、有感而发之论,但在当时乃至整个宋代,并未产生多大影响。以对待女性的态度而言,与他同时的士大夫大都是宽容的。如司马光主张女子可以读书。范仲淹在其所订《义庄田约》中规定再嫁寡妇给予费用,他的儿子纯祜早死,儿媳守寡,后来他的学生王陶死了妻子,他便把自己的儿媳嫁给了王陶。范仲淹的母亲在他幼年时也是因为家贫而改嫁朱氏的。即使程颐自己,也并未尽遵所言:他的外甥女丧夫之后,他怕姐姐过度悲伤,就把外甥女接到家中,然后再嫁给他人(《近思录》卷六)。到了南宋,女子再嫁仍很普遍,比如大家都很熟悉的李清照改嫁于张汝舟、唐婉再嫁赵士诚,在当时并未引起非议。当时的最高统治者也不歧视再嫁妇。据载孝宗年间有一妇人,先嫁单氏,生了一个儿子,后改嫁耿氏,又生了一个儿子。后来,两个儿子都作了大官,此妇死后,两个儿子因争葬相持不下,最终由孝宗出面为二人葬母(《西湖余志》)。不过,由于朱熹的大力提倡,“理学”在南宋后期的影响渐成,节义之说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亦得到传播。但直至宋终,程朱思想未能真正深入人心,也没有占据统治地位。�
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非正式的场合偶然提出的,他自己并没有反复地大肆宣扬。后来,弟子们将其收入《程氏遗书》中。到了南宋,朱熹把它重新翻找出来,作为劝人守节的工具。尽管朱熹再倡此说并没有真正起到改变当时世风的作用,却使其影响进一步扩大了。元明时期,理学日趋兴盛,理学的代表即是程、朱。程、朱所言,皆为金科玉律。
历代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单纯针对女性,是完全错误的,也是不符合程颐原意的。因为程颐的意思是:假使女子要为死去的丈夫守节、不能再嫁,那么男子的妻子若死,做为丈夫也应为亡妻守节、不应再娶。
后世理解多有断章取义的意思.就像孔子说过的"以德报怨"其实孔子后面还有"何以报德"四个字.单说前4个字意思很明确,若是这八个字联系到一起就变了意思了。断章取义也是古代的一种管理、压迫人民的一种方法,究竟是对是错现在已经很难说的明白。
生死事小名节事大,古人发现朋友被绿后是怎么提醒的?
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在封建王朝下的男权社会,借助儒教捍卫统治乃至整个社会秩序。为保证男权对女性的绝对占有,将"贞节"犹如枷锁样牢牢地套在封建男权统治下的每一个女性身上,这是对女性的压迫以及残暴的性剥夺。
一、程朱理学灭人欲,千载贞节残酷压迫。
在传统的封建社会中,人们惯于把忠贞不二的节操称为"贞节"。守节,也就成为了绝对忠诚的象征。宁死不屈为守节,夫死不嫁为守节,夫死不嫁的人也被称为"节妇",为守节而殉者则称为"烈女"。
相较于男子三妻四妾来说,女子守节则显现出了严重的不对等性,这是封建礼教将女性作为男性绝对的附属品进行无端的压迫的产物。
很多人误以为守节是封建社会的普遍现象。其实不然,守节并不是封建社会的普象。在宋朝之前并不普遍,相反甚至有些宽松。这源于常年的战乱造成的大量男丁人数因战争锐减。统治者要想扩大统治基础,人口的增长便是关键。为扩张统治根基,鼓励生育是历朝历代的国策。在这种因素的驱使下,古时女子十五未嫁,父母便要做牢。而失去丈夫的女子也必须再嫁,为的就是增长人口。
遍阅史书,我们也会发现魏晋汉唐之风颇为开放,为解决男女婚配,甚至还有专门的官方婚介机构。在唐一朝,甚至女子还登上过历史的政治舞台,出现过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还有上官婉儿,太平公主等几位"政治大腕"。这宽松之风在宋却戛然而止,对女性的束缚一下子起来了,这和宋朝儒学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
"巾帼宰相"上官婉儿
陈桥兵变的宋太祖赵匡胤杯酒释兵权,掀起了一股子重文之风。这股重文之风在后世愈刮愈烈。文人仕子的崛起给予了儒学新的定义:程朱理学。理学是脱胎于传统旧儒学的新儒学,在维护封建统治的力度上可比旧儒学大多了。为了维护封建绝对忠诚的上下等级尊卑关系,理学大家朱熹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理学发展中期,理学家程颐对妇女贞节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曾有人问程颐:"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程颐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程颐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句话将女性贞节提到高于生命的地步,成为后世对妇女约束的"千载名言"。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直接将贞节上升到了天理的境界,节妇守节被看作是天理所在。违反天理,在道德舆论上不仅予以重责,出格者则被予以封建私刑。而愿意顺从者则予以褒奖,赐立贞洁牌坊,给予荣誉。这种守节之风在后世不仅得以完整保留,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史料记载,历史上获得"贞洁烈女称号的,在宋朝有五人,明代有七百一十人,而在清则高达七千零九十八人"。明太祖朱元璋发布了历史上第一个褒奖贞洁烈妇的命令:"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可以看出,在明朝建立之初官方就大力褒奖贞洁烈妇,并予免除差役的实质性回报。随着统治的深入,守节的风气也深入民间各个角落。据民间传闻:明朝嘉靖年间有"海青天"之称的海瑞,其七岁之女因接过一个男童的饼,本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古训,海瑞将其女活活饿死在屋中。虽为传闻,但是守节之力度也可见一斑。据清代《礼部则例》规定自:"十岁以前守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十年,查系孝义兼全厄穷堪怜者"。每年地方绅耆,族长、保甲长都要向官府举荐,上报礼部得公家褒奖。
据江西宜春《万载县志》记载:清道光年间,双梓镇村民钟沧文之妻钟张氏,在传统意义上的"米寿"即八十八岁寿辰得到朝廷褒奖,立贞节牌坊一座。这位张氏,二十七岁丧夫,享年九十四岁,守节共计整整六十七年。难以想象这位张氏年轻丧夫,作为封建下的女性,半个多世纪的岁月,又是怎样的一番景象?难怪时人云:做烈女易,守节者难。
二、借儒教捍皇权,三纲五常强迫守节。
在历史的发展中,中央集权在不断在强化,而中央权力又高度集中于君王。天下之众成一家之私产,靠上下尊卑关系来维护封建统治并剥削农民阶级。那么这种统治的秩序必须在各个方面予以渗透包括夫妇关系。于是自宋朝以后,贞洁观就越来越加强。纵阅时代的背景,我们不变不难发现导致贞洁观愈发森严的原因与封建大一统王朝的中央集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宋建立以前,经历过五代十国的混乱时期。在这一时期,封建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像走马灯似的来回变换,各路势力你方唱罢我登场。皇权的威严受到了严重的削弱,宋朝重文轻武的国策在重新奠基儒学格局同时也激起了思想的巨变。
儒家思想为封建创造了一个很好的运行秩序:封建五伦。即: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种人伦关系 。用忠、孝、悌、忍、善为"五伦"关系准则。
无论是哪一伦都可以看到一种上对下的绝对服从,绝对遵从的一种尊卑等级关系,理学想构建一种全方位无死角的尊卑关系,在男性与女性夫妇关系这块就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贞洁观虽不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的直接必要,但是要想构建一整套尊卑等级秩序出来,在男性与女性关系这方面也要强化这种尊卑等级关系,它是理学维护封建统治的一种衍生品。朱熹的思想,在他在世之时被统治视为异端学说,可是在明清朱熹却被尊奉为继孟子之后的又一圣人,他的学说成为科举作答的官方标准。就连靠基督教理论起家的太平天国的天王洪秀全,起义之初宣扬儒学为"妖言"。可在太平天国重开科举之时,又视儒学为"圣理"。可见理学这一套完整体系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意义非凡。
三纲五常维护了封建统治的秩序。所谓:五伦者,始夫妇,即三纲五常要从夫妇之间的关系开始,那么从这里也可以看做封建的贞洁观就是这套秩序的基础开始。在这一整套完整的理论体制之下,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从夫妇到父子再到君臣,由小及大,完整的一套尊卑体制将所有人都牢牢地框在里面,那么封建的这种统治一切都解释的通了。
这套封建完整的秩序就被统治者推向到了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以达到从潜移默化间让民众服从这种统治剥削的目的。这一时期的贞洁烈女也是如雨后春笋,寡妇不再嫁,成了社会默许。在每一个名门望族的村落之外,一座座牌坊被立了起来,这些封建对女性的枷锁成了村落家族的荣誉。而背后却是每一个守节节妇常年的心酸。在当时经济发达的江浙一带,每个地区几乎都有五十多位节妇,守节带来的封建荣誉,以及免除赋税的现实利益。一些所谓的名门望族为了这些甚至强迫寡妇守节达到一种丧心病狂的地步。
宋明理学之后,明清维护封建统治只能继续走"老路子"。守节,这种看来不符合小农经济实际的做法也被后来者全盘继承。包括满清自关外而来,有着浓厚的游牧民族习俗,也难逃被同化的结局。这种传统的封建思想在代代传承中也不可能守旧的存在,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的萌芽,悄然间随着时代的变迁,守节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不是在加强,却是在异化。
三、理学大义脱离现实,节妇难于守节。
经济上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传统礼教。经济的发展再加之读书的风气,在社会之上普遍蔓延,促成文化的兴盛。文化的兴盛怎会拘泥于传统的官方正学。一些适合市井小民口味的一些小说也开始出现。今天我们翻开当时的一些小说《红楼梦》或者是《金瓶梅》,从这些明人所撰写的反映市井生活的小说中,我们也可以对明人的生活窥探一二。得益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风气在改变,娱乐场所也开始增多,市民的娱乐生活也开始繁荣,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传统的保守势力。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什么意思
原指女子失去贞操,后泛指失去节操。贫困饿死是小事,失节事情就大了。
国学《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赏析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点睛之笔】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一句被经常误读的儒家名言,这句话出自二程的《河南程氏遗书》。
【经典解读】
《河南程氏遗书》中记载了程颐与另一个人的一段对话。有个人问程颐,娶寡妇为妻合不合理,程颐说,寡妇再嫁属于失节,娶失节的人为妻也是失节。那人又问,如果那个寡妇十分贫穷可以再嫁人吗,程颐就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从中可以看出,程颐所说的并非专指妇女,而是说男女都不能“失节”。寡妇改嫁是一种失节的行为,男人娶寡妇是把寡妇置于不义之地,属于明知故犯之罪,所以也是失节的行为。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仅仅是就事论事,在当时并未引起重视。北宋名臣范仲淹就鼓励寡妇再嫁,他的儿子纯祜死得早,正巧他的学生王陶的妻子也死了,他就把守寡的儿媳嫁给了王陶。程颐本人也没有遵自己所言,他就曾为一个丧夫的外甥女安排了一桩婚事。即使到了南宋,寡妇再嫁也是常事,甚至离婚再嫁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李清照、唐婉都曾再嫁,在当时也并没有引发争议,甚至连皇帝都不歧视再嫁和改嫁的行为。
然而,这句话在南宋以至元明以后却成为了禁锢妇女行为的枷锁,这明显不符合程颐的本意。朱熹以后,礼教对人的束缚日益加重,“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逐渐成为男权社会压迫妇女的工具,这完全是对思想家本意的断章取义式的误读。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成语典故
【出处】: 《二程全书·遗书二十二》:“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句话出处在:《程氏遗书》卷二十二,载有程颐与某人的一段对话:“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娶),如何?’伊川先生(程颐)曰:‘然!凡取(娶),以配身也。若取(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就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原始出处。需要指出的是,程颐这段话所针对的是男、女两者,并非仅指妇女。他的意思很明确: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而言,男人娶寡妇为妻,是一种失节行为;寡居的女子改嫁,也是失节行为。一个人即使贫困致死,也不能失去品节。如果细加推究,作者在此对改嫁女子的批评,还是有所保留的。因为她们一旦寡居,经济上往往会失去保障,如不改嫁就难以生存。而男子明知对方孀居却去迎娶,则是大大的失节。应当说,对上述对话做出这样的理解,符合程颐的原意。
晚唐五代以来,由于皇权的极大削弱、社会的动荡不安,使得维系社会秩序的伦理纲常的作用降低。人们生存环境的恶劣,使得追求物欲、悲观绝望的思想盛行。“今朝有酒今朝醉”及贪图男欢女爱成为时尚。晚唐五代的文学作品,特别是温庭筠及西蜀、南唐诸多以表现男女情爱为主的词人之作,很可以说明当时的情况。宋代承袭晚唐五代遗风,加之城市商业经济的发展、最高统治者的纵容(优待官吏、推尊文士、奉禄优厚、鼓励享乐),整个社会对物欲的追求犹过于前朝。寇准、晏殊等位至宰相者自不待言,即如张先、宋祁等一般文士,甚或柳永之类落魄文人,也可养妾狎妓、歌酒满前。男人们如此放纵,必然影响到女性的生活、思想,她们也变得非常“开放”。当时许多人家不以自己的女儿作养娘、侍妾、歌女为耻,很有“笑贫不笑娼”的味道。大户人家的女子也褪去矜持,追随时俗。比如身为贵妇的魏夫人(曾布之妻)就自办文化沙龙,招待男性文人,她所作《系裙腰》(灯花耿耿漏迟迟)、才女曹希蕴《西江月·灯花》等词,很有一点儿挑逗煽情的味道。至于李清照自少女时代就了无顾忌地饮酒、放游,更是与社会大气候分不开的。当时宋朝时期正是外有北方强邻压境耻辱肆虐,内有僧侣信徒互相奢乱之时,社会混乱,道德贞操价值观念等都被摒弃淡忘。面对这样一种人欲横流的情景,程颐肯定是看不惯的。从道学家的角度而言,这显然属于无行、失节的行为,应当予以抑制。
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虽系针对现实、有感而发之论,但在当时乃至整个宋代,并未产生多大影响。以对待女性的态度而言,与他同时的士大夫大都是宽容的。如司马光主张女子可以读书。范仲淹在其所订《义庄田约》中规定再嫁寡妇给予费用,他的儿子纯祜早死,儿媳守寡,后来他的学生王陶死了妻子,他便把自己的儿媳嫁给了王陶。范仲淹的母亲在他幼年时也是因为家贫而改嫁朱氏的。即使程颐自己,也并未尽遵所言:他的外甥女丧夫之后,他怕姐姐过度悲伤,就把外甥女接到家中,然后再嫁给他人(《近思录》卷六)。到了南宋,女子再嫁仍很普遍,比如大家都很熟悉的李清照改嫁于张汝舟、唐婉再嫁赵士诚,在当时并未引起非议。当时的最高统治者也不歧视再嫁妇。据载孝宗年间有一妇人,先嫁单氏,生了一个儿子,后改嫁耿氏,又生了一个儿子。后来,两个儿子都作了大官,此妇死后,两个儿子因争葬相持不下,最终由孝宗出面为二人葬母(《西湖余志》)。不过,由于朱熹的大力提倡,“理学”在南宋后期的影响渐成,节义之说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亦得到传播。但直至宋终,程朱思想未能真正深入人心,也没有占据统治地位。在当时也只是理学六子哲学之一,邵雍易学对社会的影响也远远大于程朱思想。
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非正式的场合偶然提出的,他自己并没有反复地大肆宣扬。后来,弟子们将其收入《程氏遗书》中。到了南宋,朱熹把它重新翻找出来,作为劝人守节的工具。尽管朱熹再倡此说并没有真正起到改变当时世风的作用,却使其影响进一步扩大了。元明时期,理学日趋兴盛,理学的代表即是程、朱。程、朱所言,皆为金科玉律。
历代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单纯针对女性,是完全错误的,也是不符合程颐原意的。因为程颐的意思是:假使女子要为死去的丈夫守节、不能再嫁,那么男子的妻子若死,做为丈夫也应为亡妻守节、不应再娶。 后人曲解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一理学信条后,不知酿成了多少妇女绝粒、吞金、上吊、跳井等悲剧结局。正因为如此,这一信条理所当然地受到了严厉的批判。但细察之,这八个字在历史上有时也曾被理解为并非专指妇女应当为男人守节,而是泛指做人应当守气节。
日本侵华时期坚守民族气节的爱国人士叶恭绰先生(清末任邮传部官员,民国后曾任孙中山大元帅府财政部长),在给自己所写的一首咏气节的诗所做的跋语中谈到:宋人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颇为近人诟病。
余意此指是非善恶,且括男女而言,非专说女为男守节也。又宋人云,纵使饿死,也须还我堂堂地做人,自是不刊之论。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在宋代,尽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八个字主要指妇女应当守妇节,但宋代以来实际上也有人是从泛指做人应当守气节的意义上理解这句话,并将其付诸实践的,叶恭绰就是一位。据此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一理学信条除被用来摧残妇女(这是主要方面)外,也曾对某些人多少起过一些砥砺人格和气节的作用。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什么意思
这是明代封建理学的一种说法,大体意思是保持名节比生命还重要,对于一个女人来说饿死是小事,人活着却失节(失去贞洁)就会造成比死还严重的不良后果。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意思解释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含义
1、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一个汉语成语,拼音是 è sǐ shì xiǎo,shī jié shì dà,意思是失节:原指女子失去贞操,后泛指失去节操。贫困饿死是小事,失节事情就大了。
2、成语典故:《二程全书·遗书二十二》:“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3、举例造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言,村儿井童,亦能耳熟,自此以后为男子者,率以妇人之失节为羞。 清、方苞《赵氏贞烈传序》。
4、用法: 作宾语、分句;旧时用于劝诫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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